被告性犯罪冲动没矫正可能 检方求处死刑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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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性犯罪冲动没矫正可能 检方求处死刑

    (台北25日讯)大马留台女大生遭掳杀案;桥头地检署依凶手梁育志遭鉴定为“高风险再犯”,向法院求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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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新闻云》报导,桥检已于今日侦结全案,并依杀人罪起诉嫌犯,起诉嫌犯的4项理由也随即曝光。

    检方起诉理由:


    1. 本案被告为满足私欲,其于随机挑选落单B女性侵未遂后,非但未有任何反省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再性侵杀害A女,且渠更以绳结勒头、殴打无反抗能力之A女,使用此等令人发指之凌虐手段,无理、任意剥夺A女无辜性命,完全无视过程中A女哭喊求饶之行为,且被告于侦查中未曾主动表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歉意或有悔改之意,仅不断询问已身会遭判刑多重或渠是否会被引渡到马来西亚等关系自己权益事项,更显见被告毫无悲悯同理之心。

    2. 又被告自陈之所以会犯下本案,系先前有债务问题所以想上吊自杀,因此想在轻生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等语,此亦有被告所拟遗书一份在卷可参,应可采信。是据上足认被告不仅不珍惜自己之生命,甚且欲在轻生前戕害无辜性命,漠视生命权之心态莫此为甚。

    3. 另观之被告(国中)学生辅导资料纪录表、(高职)学生综合纪录表及本署刑案查注纪录表之内容可悉,被告自国中起即有非行及前案纪录,直至本次再犯性侵未遂及性侵杀人之罪刑。足认相关学校辅导及刑事矫正之作为皆不足平复被告个人对于性犯罪之冲动,且其手段恶性一次较一次为甚,直至本次竟再犯戕害无辜性命之犯行,是实难认被告个人有何再行矫正之可能。

    4. 另查被告经高雄市立凯旋医院鉴定,在静态因素评估表(static-99)评分为中高危险程度,但考量其人格特质、压力因应技巧薄弱,其性侵害再犯之可能性调整至高风险,此有该院鉴定报告在卷可参。上述相关证据均足认被告实无矫正之可能,无从认被告尚有施以监狱教化而促其改过迁善之可能,而有将之与社会永久隔离之必要。

    据上述理由考量,桥检向法院请求量处嫌犯死刑,依刑法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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