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后被当“生招牌” 颜炳寿:病患可追究侵权
(吉隆坡17日讯)执业律师颜炳寿说,医院在没有获得病患的同意下,把后者的整容或微整形照片用来打广告,或充当其他用途,病患有权力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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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大马多元宗教、族群、道德价值观的国家,医护专业有必要对女性的尊严格外敏感,避免造成女性病患可能承受被羞辱的精神困扰。
颜炳寿今日在面子书专页“法律GPS”的视频中提及,有一个案例显示,一位女士去医院进行痔疮切割手术,医生理所当然的在手术前和手术后,拍照做医疗记录。
(视频取自颜炳寿面子书专页)
“女病患得知后感到极度愤怒,因为她事前不知情,也不曾同意,因此觉得个人隐私和尊严受到严重侵犯和伤害,而起诉医生和院方。
“法庭基于案情特殊,两张照片也还保存良好,院方和医生没公开广传,最终只判处2万5000令吉赔偿,支付堂费1万令吉,和销毁图片。”
他说,大马医药理事会随后也发布了更详尽的“病患同意书”指南和视听影像指南,给予更明确的相关规范。
其中的重点包括,医护人员必须严守病患“保密守则”指南,不得公开披露病患的个人资料、医药记录;在公开披露病患资料前,医护人员必须获得病患的同意;医护人员在昏迷的病患苏醒后,必须让病患看过影像图片,并签署同意书。
“病患在任何时刻,都有权利要求即刻删除视听影像;录影拍摄必须尊重病患的自主权,不能侵犯隐私或给病人带来尊严和其他的伤害;视听影像等数据必须尽量保持‘匿名’性质;同意书文字用词,必须明确注明用途。”
最后,还有病患有权获取所有视听影像的副本,以及不能利诱、误导、强迫病患录音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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