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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文:财经爆点◢ 电子钱包、比特币 数码资产也能立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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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隆坡14日讯)互联网时代,我们拥有的“无形财产”也越来越多,包括电子钱包存额、加密货币,甚至连个人面子书(Facebook)户头也是其中之一。那你是否知道,这些“财产”其实也能写进遗嘱呢?

    虽然在1958年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出台时,科技还未似当前这般普及,面子书、数码钱包、数码形式的加密货币等都不存在,但根据该法令对个人财产的定义,其实已把“无形资产”(incorporeal)囊括在内。

    VKA财富管理集团创办人兼董事经理拿督林俊喜硕士接受《中国报》访问时指出:“incorporeal意味着无形、无实体的资产,也可指比特币等无形的资产。”


    林俊喜指出,账号的登录名称或密码应单独在另外一份文件详细说明。
    林俊喜指出,账号的登录名称或密码应单独在另外一份文件详细说明。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无形资产的范围是否涵盖数码资产,但林俊喜称,不管是比特币或是“贝宝”(Paypal)户头中的资金,皆符合无形资产的条件。

    加密货币 创意作品亦受理

    乐委(Rockwills)总执行长阿兹哈受访时也说,除了电子钱包和加密货币,其他可产生收入或具有纪念意义的数码资产,如商业用途的社交媒体平台(面子书或Instagram等)、上载至adobe作品展示平台的创意作品(摄影集、画作)等,都可列入遗嘱。

    “但不管有没有立遗嘱,只要是逝者的资产,在国内都受理。”

    阿兹哈说,通过遗嘱妥善分配数码资产,才能避免后续纠纷。
    阿兹哈说,通过遗嘱妥善分配数码资产,才能避免后续纠纷。

    虽然加密货币投资在国内的普及程度不如欧美,但阿兹哈指出,在乐委处理的个案当中,最常被列入遗嘱的资产就是加密货币。

    “紧接着是电子钱包,以及投资交易平台。目前,每100份遗嘱中,只有2至3分是有将数码资产列入其中,显然国人在这方面的认识还不高,但相信人们未来会越来越了解其中的重要性。”

    另外,Luno(马)私人有限公司、Tokenize科技(马)私人有限公司和SINEGY科技(马)私人有限公司,是目前证券监督委员会(SC)认可的数码资产交易平台,只要是在这些平台交易的加密货币,在列入遗嘱方面都不会面对问题。

    传承首步是清楚列明资产

    就传统资产如银行户头、信托基金、股票而言,就算生前没有妥善规划,执行人在逝者离世后只要致函给相关单位或监管机构,就能认领这些资产。但无形的数码资产在这方面却复杂得多。

    因此,传承数码资产的第一步,就是清楚列明个人究竟有哪些数码资产。

    阿兹哈指出:“如果生前没有清楚列明,家人就不知道你是否有数码资产。如果你在海外有加密货币投资户头却没有说明,这户头就会变成冬眠户头(dormant account)了。”

    同时,林俊喜指出,如果没有通过遗嘱说明将数码资产交由家人管理或持有,后续处理时也可能涉及犯罪。

    比如,遗嘱受益人或家人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就登录户头、更改用户名、转账电子钱包余额等,都可能涉及刑事罪、侵犯隐私等罪行。

    “因为我们不在(离世后)的时候,家属是否有访问户头的权利,也取决于有关平台供应商的条例。”

    账号密码需清楚记录

    在列清楚所有数码资产后,第二步是将所有数码资产的账号密码逐一写下,并交给信赖的人保管。

    林俊喜说,考虑到隐私问题,账号的登录名称或密码应该单独在另外一份文件详细说明,而不是写在遗嘱里。

    同时,阿兹哈强调,密码一定要交给自己信赖的人,必要时可交代友人、亲戚等作为“数码资产执行人”(digital facilitator)。

    “举个例子,假设逝者生前委托乐委作为遗嘱的执行人,但并不想把这些重要密码也交给乐委。他绝对有权利将之交给自己信赖的人,可以写在纸上或存在随身碟,只要有清楚写明即可。”

    如果没有做好这一步,遗嘱受益人或家人未来登录账号以更改密码,或者修改银行户口以获取收入(例如YouTube频道或其他可产生收入的社媒平台)时,将触犯1997年电脑罪案法令(Computer Crimes Act 1997)等其他相关法律。

    林俊喜解释:“因为在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权限的情况下,任何受益人都无权访问逝者账号。”

    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如果生前为特定账号更改了密码,最新密码记得也要告知密码保管人,并更新此前用于记录密码的文件。

    数码资产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都应该经由遗嘱的方式来妥善分配。
    数码资产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都应该经由遗嘱的方式来妥善分配。

    数码资产无法按法令分配

    若逝者生前没有妥善分配数码资产,那执行人或亲属事后就必须仔细阅读该数码资产相关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条款,看看是否有任何关于继承人访问权的具体规定。

    若没有具体条款或规定,则需要获得特定庭令 (Specific Court Order) 才能访问相关网站。

    林俊喜称:“由于数码资产不能被视为剩余资产 (Residuary Assets),所以无法根据有关条款分配给受益人。”

    再者,逝者对数码资产的后续处理可能有不同的希冀,比如希望个人社媒平台能被删除,而加密货币户头被稀释(Dilution)。

    此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数码资产也不能根据1958年遗嘱分配法令进行分配。

    “因为遗产是按照百分比分配给受益人的,这对于社交媒体账号等资产而言不可行。因此,必须获得特定的法院命令才能处理这些资产。”

    为此,如果个人拥有特别有价值的数码资产,如订阅人数破百万的Youtube、面子书账号等,或投资了价值庞大的虚拟资产,最好清楚写下,届时执行人、遗嘱受益人、亲友才知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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