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日综合电)中国法院就日本“无印良品”商标持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划入禀,争取“无印良品”商标一案作出判决,裁定原告一方败诉;与讼方国家智慧财产权局胜诉。
在这次案件中,原告一方提到,“无印良品”是其独创的未注册商标,在床单、被罩等商品上通过定牌加工方式使用,且标有“无印良品”商标的商品1998年已进入中国的市场流通领域,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
至于原告和第三方为同行业经营者,第三方对于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知晓,其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具有摹仿、攀附原告的恶意。

原告更表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第三方构成了对“无印良品”商标的剽窃。
对此,国家智慧财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主张的“无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无印良品”商标已达到消费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维持诉争商标。良品计划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无印良品”作为四字词语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且诉争商标与原告所主张1980年已在日本报刊发表的“无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损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日本“无印良品”与中国“无印良品”间的纠纷由来已久,去年11月,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划等相关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由于此前日本“无印良品”品牌方在被判决向中国“无印良品”品牌公开致歉的声明中,称自己商标被“抢注”,导致构成商业诋毁,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0万元人民币(约26.5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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