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初稿外泄,限制堕胎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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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逸山:初稿外泄,限制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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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一个极为讲究法治的国度。因为美国与本地相似,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起码建国时的13州是如此),所以大致上它所采用的法律制度也是与本地相似的所谓普通法(除了曾被法国殖民的路易斯安那州是采用所谓的大陆法)。

    无论是在本地抑或美国,普通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虽然立法、行政与司法这三项政府权力应该分立并相互制衡,但其实法律并不只局限于由代表立法权的议会来通过法案制定,或行政当局颁布谕令来生效。顾名思义本来只应判决法律有否被遵守的法院,通过其对宪法等法律文件的诠释,实质上也在制定法律,因为这些判词中字里行间的法理原则,是得以作为约束下级法院的未来判案依据的。这在包括美国与本地在内的所有普通法国家不但是不言而喻,而且许多时候是开宗明义的。

    热门社会课题

    特别是在美国,许多时候法院(更具体来说是积极于实践各自所崇尚的意识形态的法官们)借助判案时诠释法律的这种实质上的立法行为,会对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诠释联邦宪法来“立法”的举措,有时更可说是超越了国会的立法“本份”。

    查美国最高法院共有9位大法官,每一宗被接纳的上诉案件皆由所有大法官共同聆讯,也共同判决。而生效的最高法院判决,须有至少5位大法官的同意。大法官们的意识形态分歧极为严重,目前有5位大法官是保守派的,另外3位大法官(包括刚被拜登总统成功提名的第一位黑人女性大法官)则是自由派的。至于首席大法官则可说是或左或右的中间派。


    日前从最高法院泄漏出一份判词的初稿,引起美国社会一片哗然。事关堕胎权利是美国近年来颇具争议的社会课题。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的判决里,把堕胎权利归纳为隐私权的一部份,颁订说妇女在怀孕的前3个月里可决定是否堕胎,次3个月里则当局可以限制堕胎,而最后3个月则可完全禁止堕胎(除非影响孕妇健康)。

    而当下相对保守的密西西比州通过一项法令,禁止怀孕15周后的堕胎。一间当地的堕胎诊所遂入禀联邦地方法院寻求针对这项反堕胎法令违宪与否进行司法覆核。有关的联邦地方与上诉法院皆判决该法令违反由“罗诉韦德”案引申出来的堕胎权利,密州遂上诉到最高法院。

    而这次所泄漏出来的最高法院就此案的判词初稿,据说获得至少5位保守派大法官的赞同,也就是说极有可能成为之后的正式判决。而这份极可能判词是彻底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的,认为堕胎权利在美国没有历史与传统上的依据,也不是有秩序的自由权利的一部份,所以各州得以各自决定是否限制或禁止堕胎。这消息一传出,自由派的政客们马上鼓噪要在国会里正式通过有关保护堕胎权利的法令。但即便如此,该法令违宪与否也还是最终由最高法院来诠释的。看来堕胎权利也还会是美国的热门社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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