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场地给好友床战女伴 他全程偷拍后分享死党【内附音频】
(台北13日综合电)台湾新北一名徐姓男子3年前趁吴姓哥儿们带女友到他家借宿机会,用手机偷拍对方2人亲热影片,再传给2名死党分享取乐,但吴男的女友当时仅13岁,床笫影像外流引发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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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父亲跟吴男和解,但坚持追究徐男责任,法官指徐男犯案时仅18岁,对照所犯法定7年徒刑起跳的重罪,有情堪悯恕之处,酌减后,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罪合并判刑3年10月,可上诉。
本案源于吴男于2019年10月间刚认识本案小女友,急着想亲热却找不到好去处,于是联系好友徐男借用一个房间过夜,徐男大方同意,却在门外竖耳细听,等吴男和女友开始肉搏、传出销魂声响后,徐男用手机凑近门缝偷录性爱过程。
事后徐男自己看片回味还不过瘾,同年11月与12月,他将偷拍的床战影片传给2名当时仅15岁、16岁的死党分享,结果影片外流,少女辗转得知自己被很多人看光光,羞得回家跟父亲哭诉,报警提告。
从事水电工的吴男到案认错,仅辩称以为少女年满14岁,也不知被徐男偷拍。少女父亲答应原谅吴男,双方和解,法官指吴男当时才18岁,血气方刚,可能真的不清楚女友实际年龄,依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轻判3月徒刑、缓刑2年,已定谳。
但少女和父亲坚持追究徐男责任,担任临时工的徐男到案认错、央求和解被拒,因他所涉犯《儿少条例》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影片罪,法定刑为7年徒刑起跳,刑责很重,律师企图为他辩护改用较轻的拍摄少年为性交电子讯号罪,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既然是偷拍,就构成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要件,且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受特别保护,不过法官指徐男涉犯本案时,也才18岁,本身就是少年,因年轻思虑不周、一时好奇而偷拍好友与女伴做爱,行为很不当,但没使用强暴、胁迫手段。
法官认为徐男已有悔意,本案犯罪情状与罪刑相比,有情轻法重而达情堪悯恕之处,因此徐男虽没获得少女和父亲谅解,法官仍准予减刑,将他偷拍行为判刑3年6月,转传影片行为依同法散布少年为性交行为影片罪判刑7月,合并应执行3年10月徒刑,并没收他用来偷拍的iPhone手机,可上诉。
文:ETToday新闻云综合报导
图:互联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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