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1000存缺陷 律师建议10男挑战推事裁决
(吉隆坡15日讯)一名执业律师认为,控方不应该援引轻微罪行法令提控钱骡,因为这些钱骡实际上并没拥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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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古纳瑟兰指出,上周在轻微罪行法令下被控的10名男子,因无法说明为何1名教师所拥有的314万令吉出现在他们银行户头,而被判罚款1000令吉一案的控状,存有缺陷。
“自由今日大马”引述古纳瑟兰说,槟城高庭在2年前曾裁定,援引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29条文提控无法为银行户头款项负责人士之举,是不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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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银行是债务人,而户头持有人仅是债权人,因此没有任何的占有。”
古纳瑟兰也是该宗案件的代表律师,他说,目前槟城高庭的判决已带上上诉庭上诉。
他说,如今已是槟城高庭法官的时任司法专员拉兹阿都哈密当时裁决,推事庭错误宣判被告哈柏詹表面罪名成立,并指控状陈述所援引的法律,是没有经过司法鉴定。
因此,古纳瑟兰认为,上述10个男子应该向高庭提出检讨推事庭裁决的申请,以便撤销他们的定罪和刑罚。
上述10名男子在上周五(10日)于安邦推事庭认罪,随后每人被罚款1000令吉。
10名年龄介于29至51岁的被告,被指在2月20日至4月4日期间,拥有属于莫哈末纳乌法(31岁)的钱财,但对于如何获得这笔钱财,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10人因此抵触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之物),一旦罪成,将被判不超过1000令吉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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