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一封支持信 政府承担一马30亿美元债务
(吉隆坡15日讯)财政部前副秘书长(政策)拿督西蒂扎雅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2013年担任财长期间,为一马发展公司(1MDB)通过子公司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举债,签署一份政府发出的支持信,但1MDB最终无法按照规定偿还债务,令政府如今被迫根据当年发出的支持信,承担偿还1MDB的这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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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的子公司,即1MDB全球投资有限公司(1MDB GIL)是在2013年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藉此筹措资金落实1MDB和Aabar Investments PJS公司的联营协议。
西蒂扎雅今日出庭供证时证实,纳吉于2013年3月14日,为通过发行上述债券举债的1MDB GIL,签署一份政府发出的支持信。
她说,当政府为1MDB发出上述支持信后,1MDB管理层有责任通知董事局关于此事。
“此外,1MDB也有责任按照他们向财政部申请获得支持信所阐明的目的,向财政部提呈他们的投资报告。”
纳吉被控25项涉及1MDB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和洗黑钱案件,今早在高庭续审,西蒂扎雅在主控官娜蒂雅副检察司的引导下,宣读其书面证词时,如是指出。
证人说,她于2013年在财政部的贷款管理、金融市场金以及精算组(BPKA)任职秘书,而其组是负责向1MDB获取上述报告的组别。
“然而,我证实,我在BPKA任职期间,没收到1MDB管理层汇报关于30亿美元资金用于何处的任何回应。
“我方曾在当时联络1MDB的代表,即扎希泰益,以获取他们的回应,并向财政部提呈文件或报告,但1MDB没有向我组呈交任何报告。”
1MDB没汇报所获资金用处
西蒂扎雅指出,财政部的贷款管理、金融市场及精算组(BPKA),并不知道1MDB通过1MDB GIL在2013年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后,所获资金是用于何处。
她说,1MDB没有向上述组别汇报,关于该笔资金是用于何处,即是否用于他们申请获得政府提供支持信中所阐明的用途。
她指出,财政部有制定政策,规定隶属财政部长机构管辖的公司,若有意和外部单位进行任何联营协议或投资,则需向部门的财政部长机构组汇报,而该组将准备文件,以获得财长的批准,并接着提呈内阁寻求批准。
“这是现有政策和程序,而在1MDB情况上,该公司没有呈交报告,以让他们与Aabar公司进行联营协议,我不确定1MDB在他们欲进行的这项联营协议一事上,是否已获得(时任)财长的特别批准。”
现年63岁的西蒂扎雅说,财政部在2013年,为1MDB通过1MDB GIL发行上述债券的举债提供支持信后,该部就已没再向1MDB提供任何担保。
纳吉自委为顾问局主席
其他机构没先例
西蒂扎雅指出,除了隶属财政部长机构的1MDB是由前财长纳吉直接涉及其中,即自行委任自己成为该公司顾问局主席,该机构属下的其他公司都没有发生这类情况。
她证实,没有任何财政部官员受委为1MDB董事局成员,因为除了1MDB,其他财政部长机构属下公司,财政部长都不会直接涉及其中。
她指出,她于2010年担任财政部长机构组副秘书,时任1MDB总执行长拿督沙鲁阿兹拉曾于当年6月22日致函她,告知该组关于1MDB的公司管理架构。
她说,上述管理架构是由顾问局、董事局以及管理层组成,并列明纳吉是顾问局主席。
她也说,1MDB在作为财政部长机构属下公司期间,财政部长机构组当时无法通过沙鲁,获得该公司的合作。
“曾有几次,我们联络他(沙鲁)开会以讨论一些问题,但在最后一刻告吹,因此1MDB落实的许多事项,都没向财政部汇报以及获取部门的意见。”
财政部长机构是在2009年7月31日,通过股份转让形式,从登嘉楼首席部长机构接管登嘉楼投资机构(TIA),TIA于同年9月25日易名为1MDB。
公司任何投资事务
皆须经首相书面批准
根据西蒂扎雅所知,1MDB公司章程第117条款,即关于该公司任何投资事务,或是任何可能影响政府担保的其他事务,不得在未经首相书面批准下生效的条款,出现在任何其他隶属财政部长机构管辖的公司章程。
据她所知,其他隶属财政部长机构的公司章程,都没有出现如1MDB公司章程列入的第68、93和117条款。
其中,上述第117条款阐明,任何修改1MDB公司章程的事宜、委任和撤除任何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团队的事务,不得在未经首相书面批准下生效。
第117条款也阐明,1MDB投入的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重组或可能会影响中央政府,为公司、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或任何中央政府政策而提供的担保之事务,不得在未经首相书面批准下生效。
第117条款列明,有关何等事宜是构成“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应当是由中央政府负责定夺和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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