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案◢ 大马银行董事曾晤哲蒂 通知纳吉户头将汇入一亿美元
(吉隆坡4日讯)大马银行集团前董事经理谢德光(译音)指出,他在2011年与纳吉会面后,就预约会见时任国家银行总裁丹斯里哲蒂,以通知后者关于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户头,和获取来自沙地阿拉伯的1亿美元汇款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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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由于此事涉及“政治人物”(PEP),意味牵涉国家利益,因此他需要通知哲蒂关于上述事宜。
“哲蒂获知该事,并促请得根据当时的国行和银行条规行事。”
他说,他和哲蒂在当年的会面仅涉及他们俩,因为他们谈论的事务是属机密,涉及时任首相的利益。
“在与哲蒂会面后,我把所有(户头)运作的事务交给余静萍和由罗斯佛登领导的营运部门。”
谢德光指出,罗斯佛登和其团队,建议准备特别的代号,监管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尾数为“694”的户头。
“基于这个户头属于‘敏感’(类别),因此他们建议为这户头赋予一个代号。”
谢德光说,他同意纳吉的上述户头,以“AmPrivate Banking- MR”作为代号,藉此避免个人资料遭滥用。
“我不知道纳吉是否已接获通知有关上述代号一事,但这是涉及银行营运和内部政策,因此确实是营运部的责任挑选有关代号。”
采正确举措通知国家银行
谢德光指出,大马银行曾经致函哲蒂,以告知有关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尾数为“694”的个人户头,是以“AmPrivate Banking- MR”作为代号一事,而此信是由他签名,并在2011年2月9日致函哲蒂。
他说,大马银行通知哲蒂有关上述事宜,旨在方便国家银行监控“令吉运作监督系统”(ROMS),但他不熟悉关于此系统,仅知道那是由国行监管的系统。
“因此,我证实,我身为时任AMMB控股(大马银行的母公司)董事经理,已采取正确的举措通知国家银行,并否认大马银行存在向国行隐瞒任何资料的意图。”
谢德光是于2012年4月1日,结束他身为AMMB控股董事经理一职的合约,而AMMB控股主席丹斯里阿兹曼哈欣委任他从当年4月2日起,在大马银行、大马投资银行和大马伊斯兰银行担任非独立兼非执行董事。
谢德光周二下午供证时指出,他在2011年和余静萍会面后,也认为其地位不适合直接与纳吉会面,因为他也有上司,即阿兹曼哈欣。
“因此,我之后会见阿兹曼哈欣,告知他有关纳吉有意在大马银行开设往来户头一事。”
他说,阿兹曼哈欣拒绝会见纳吉,并指示他会见纳吉,而他别无选择,因此得根据指示同意会见纳吉。
接获据称是沙地提供的“捐款信”
谢德光证实,余静萍曾在2011年给他一封官方信函,内容显示沙地阿拉伯将把多达1亿美元的资金,汇入纳吉的银行户头。
“余静萍也证实,上述款项将汇入尾数为‘694’的银行户头;我证实在与纳吉的会面中,他确实有提到将有来自沙地阿拉伯的1亿美元款项,汇入其户头。”
谢德光指出,他不记得余静萍给他上述信函的确切日期,此事可能与他当年会见纳吉的日期间隔1周。
“我不知道余静萍是从何获取这封信件,而我也没进一步询问她关于此信。”
他证实,上述信函是一份志期2011年2月1日的信件,由名为沙勿阿都阿兹的人士签署,并致函纳吉。
信函内容显示,沙勿阿都阿兹指他对纳吉,沿用伊斯兰原则治理大马的成就感到钦佩,并基于他和纳吉在过去那些年建立的友谊以及纳吉作为一名现代伊斯兰领袖提倡的新主意,而授予纳吉1亿美元款项,作为‘礼物’。
另一方面,辩方律师旺阿依祖丁在周二早上盘问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薇时,也向后者出示沙勿阿都阿兹王子于2014年6月1日,致函纳吉承诺给予后者额外高达5000万英镑款项的“礼物”,而这也是辩方向乌玛迪薇出示沙勿阿都阿兹致函纳吉的第4封信件。
控方周二中午在法庭,挑起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周一在法庭外召开记者会一事,说明沙菲宜代表纳吉发表的声明,是在“直接攻击”控方。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中午在庭内,向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挑起此事。
哥巴斯里南在庭上,宣读有关声明部分内容,指称控方没向辩方提供纳吉的银行户头,在2011年8月至隔年8月,获得逾亿美元款项的另外5笔汇款资料,辩方是自己调查获得有关资料。
他指出,纳吉理应在法庭内进行的审讯申辩,并不能公开在外这么做,此举对控方不公。
“这是因为我们无法回应,我不能公开回应,也不适合公开回应。
“我要警告辩方不能这样做,不能通过媒体为此案进行抗辩,否则,我恐怕得要求法官谕令禁止这类谈论。“
辩方律师旺阿依祖丁接着告知法官,他无法回应控方提出的抗议,因身体不适而缺席的沙菲宜,将于周三(5日)负责作出回应。
此案将于周三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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