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1日讯)饮食业者和渔夫被控拥毒与贩毒,因控方证人在法庭的供词与报案书内容不一致,无法证明被告涉及贩毒,加上证人的供词与报案书出现许多疑点,无法证明被告拥毒,法庭判处2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
不过,其中1名被告因尿检不过关,被罚款5000令吉。
首被告莫哈末鲁再尼(37岁,饮食业者),被控5项拥毒与贩毒罪;次被告罗斯再米(34岁,渔夫)则被控3项拥毒与贩毒罪。
第一控状指出,2名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7时20分,在峇株巴辖丹绒拉务贩运3254克甲安非他命,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第二控状指出,首被告在2018年1月16日下午7时20分,在峇株巴辖丹绒拉务,体内含有超过200毫克剂量“摇头丸”成份,尿检呈阳性反应,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条文。

第三至第五控状指出,2名被告在同一时间、地点,拥有1.091克海洛因和乙醯吗啡、0.86克海洛因、0.621克一粒眠,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
麻坡第2法庭法官拿督阿布巴卡宣读判词时指出,控方证人的供词出现许多疑点,无法证明被告拥毒;控方也无法证明被告贩毒,法庭宣判2名被告拥毒控状表罪全部不成立。
他说,控方证明首被告的尿液化验报告含有危险药物,被告承认有罪,判处罚款5000令吉。
此案主控官为林锦鸿(译音)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是苏巴马念纳雅和哈苾丽可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