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案◢ 阿鲁甘达转控方证人 获免控证明书 无罪释放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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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马案◢ 阿鲁甘达转控方证人 获免控证明书 无罪释放

    (吉隆坡3日讯)高庭宣判,一马发展公司()前总执行长以控方证人的身分,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滥用职权权,指示修改审计报告的案件出庭供证后,可获得一份免控证明书,裁定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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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今日在第二刑事高庭,为上述案件宣判时,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案是被控与纳吉串谋犯罪的被告,而高庭是于2022年6月24日,批准控方援引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3条文提出的申请,让此案的首名被告,以第15名控方证人的身分,为此案出庭供证。

    1MDB, 一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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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3(1)条文阐明,当有2人或超过2人被控抵触该法令的控罪时,法官可在控方提呈的书面申请下,谕令其中一人或多人以控方证人的身分,出庭供证。

    上述法令第63(3)条文则阐明,根据第63(1)条文下被谕令出庭供证的人士,在法官认为有关人士已在依法接受询问期间,如实地对有关事情全盘托出的情况下,则有权获得法庭盖章的一份免控证明书。


    上述免控证明书将阐明有关人士已在接受询问期间,如实地对有关事情全盘托出,而此证明书将禁止所有针对有关事宜对该名人士展开的法律诉讼。

    此案是于2019年11月18日开审,控方在传召了16名证人出庭供证后,于去年9月7日,宣告完成此案的举证工作。

    控状指出,纳吉于2016年2月22日至26日期间,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和财政部长,在位于布城的首相署滥用职权,通过采取行动指示修改总审计司已经完成的审计报告,为自己获取利益,即保护本身在与运作有关的角色上,免受于民事或刑事行动对付。

    纳吉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滥用职权收受利益),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治罪。

    至于此案的首名被告,即前总执行长则被控于2016年2月22日至26日期间,在位于布城的首相署,与纳吉串谋犯下如上述控状所列明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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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8(1)(c)条文(串谋犯罪),并与相同法令第23(1)条文和第24(1)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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