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讯)高庭裁决,反贪会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扣押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嫌犯。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今日做出此决定,指反贪会在展开调查时,能援引刑事程序法典(CPC)第117条文申请延扣。
《星报》今日报导,阿布峇卡指出,国会颁布了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以解决腐败问题,而这需要给予优先考虑。
他说,该法令第49条文无法被严格解读,而这已影响反贪会的调查过程。
“法庭认为,在调查过程中,该法令第49条文,须与第29(3)条文同读,这允许当局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提出延扣申请。”
另外,反贪会法律与检控组副主任拿督旺沙哈鲁丁指出,法庭的裁决是反贪会的胜利。
他说,新山高庭已深入讨论,允许反贪会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提出申请延扣嫌犯的程序。
“继彭亨州淡马鲁高庭拒绝反贪会申请延扣后,许多案件也无法获得延扣申请。”
“我相信在这之后,反贪会申请延扣程序已不是问题,同时未来的案件可能也会参考新山高庭的裁决。”
早前报导,彭亨州一名警区主任涉嫌6年内向夜店收贿逾100万令吉,反贪会于上周五(7日)申请延扣他助查,但因涉及技术理由,有关申请被关丹法庭拒绝。
关丹高庭法官拿督再那阿兹曼指出,他没有必要干涉这一决定,因为有关决定并没有存在失误或不合理之处。
他说,推事庭作为最初级刑事法庭的决定,不能凌驾于高等法庭的判决,而关丹推事庭已遵循了具拘束力先例的法则,也就是淡马鲁高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