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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子:不得不贿选的“11%造王票”?

州选已经如火如荼展开。提名后,巫青团前团长凯里立刻抨击副首相兼国阵主席阿末扎希在登嘉楼宣布25万令吉予登嘉楼青年理事会和拨款20万令吉予登州摩哆车队的行为是种贿赂。扎希还进一步说,若登嘉楼青年投选登州国阵和希盟,拨款数额还会加码!民主联盟党(MUDA)主席赛沙迪立刻批评扎希是在公然贿赂选民并合理化贪污行为。

 环顾华裔网民则褒贬不一。交通部长陆兆福随后解释国会没解散,因此联邦政府可以进行分配拨款。这一点得到支持者的赞同。但很大一部分网民认为时间点错了。在提名后立即宣布拨款就是一种买票手段。民主行动党被很多人嘲讽为了要赢,竟然赞成巫统贪污买票,换了政府就换了脑袋。

 陆兆福还声明因为受惠者是团体,并不是个人,所以这不算是贿选。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随后也宣布扎希不算违法,但却引来MUDA总秘书阿米尔的抨击, 称阿占巴基的解释只会破坏反贪会的形象。

 另外要提的是,在提名前两天,首相安华突然宣布提供几项拨款“惠民”,其中一个是年收入10万令吉和以下的成年人,都可以得到100令吉电子现金。敌对和骑墙派立即标签安华在使用“银弹攻势“助选。可见无论团结政府如何解释,在野阵线已经把政府的宣布和贿选挂钩。


 构成元素

 前首相马哈迪曾指出,我国很多选民不排斥贪污,因此才让行贿者在历届选举取得胜利。尽管现今国人思想已经成熟,很多会以法律、道德和宗教信仰的角度去检视而不齿这种行为,但我们也看到贿选的手段越来越高明。

 到底什么是贿选?构成贿选要件和样态有哪些?贿选俗称买票,指给予投票人利益来换取选票的行为。所谓的“利益”可以是送钱或能以金钱计算的财物给选民,也可指财物以外,能满足一个人的欲望或需要,让他接受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这当中包括了招待饮食、提供交通、旅游等;甚至在选区内拨经费给宗教、社团、同乡会等机构,收集选民身分证号码,威胁利诱选民不投票给对手等的作为皆可归纳为贿选。有人或集团在选举开赌盘,若赔率及利润严重到影响他人投票意愿,也算是构成贿选的元素。

 虽然以上可以整理出不同的手法,但是这不代表贿选就容易被定案,往往贿选的形态和手法都处于灰色地带,非常难以定罪。司法要考虑到构成贿选行为的“对价关系”。那些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选民茶水、打包餐点、分发文具等行为不会构成贿选。 这是因为没有“对价关系”,也就是一般认为,这是微小的利益,并不足以鼓励选民投特定人选或不投票的主因。

 灰色地带

 就好像这次安华突然宣布的“银弹”, 是否可以用100或300令吉打动人心,必投团结政府候选人?很难说。随着马币贬值,100或300令吉的对价,坦白说太低了!

 虽然如此,政客还是倾向于贿选,这是因为,贿选策略总会带来利益。耶加达大学讲师慕达迪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曾针对印尼选举有3分之1的选民被贿络买票做出调研后的结论:贿选只能达到“高付出,低收益”的效果。但不管如何,还是会影响至少11%选民改变心意投给进行贿选的一方。也许11%对于团结政府是一个奢求?毕竟这次国盟绿潮来势汹汹,有11%的回馈,可能就是决定变天的重要因素。

 当然笔者还是呼吁选民想清楚,对于这种企图透过“不法”手段赢得选战的政客,日后你是否保证他选上后还能想到公众的利益?如果为了当前的小利益而投给他,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和乡亲父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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