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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被女大生撞 竟要求上床了事

(台北14日综合电)台湾台北地检署陈立儒今年5月骑乘脚车,被女大生骑摩哆擦撞,陈立儒不仅没报警,还开口向该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没有要跟你要钱,你跟我做爱就好”、“你如果愿意跟我做爱,你就不用给我钱”等语,女大生被气得向警局提出性骚申诉。监察院周二表示,陈立儒违反《性骚扰防治法》、《伦理规范》与《公务员服务法》,严重斲伤司法形象,有违伦理规范,监察院通过弹劾,并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

监察院周二指出,台北地方检察署陈立儒与性骚扰申诉人(下称申诉人)发生行车纠纷,以含有性或性意涵的言语骚扰申诉人,导致女方心生畏怖、感到被冒犯,因此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万华分局提出性骚扰申诉,经台北地检调查认定性骚扰成立,监察院并于本月9日审查通过监察委员高涌诚、纪惠容、鸿义章弹劾陈立儒提案,将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

监察院外观。

监察院提到,陈立儒于今年5月21日时,与申诉人在台北万华发生行车纠纷,陈立儒身为司法人员,于遭申诉人机车碰撞,且双方针对赔偿方式讨论未果情形下,未循报警等正当管道处理该纠纷,却向申诉人表示“所以我没有要跟你要钱,你跟我做爱就好…要不要?”、“对…所以我没有要跟你拿钱,你跟我做爱。”、“对对对…所以我的意思是说,你如果愿意跟我做爱,你就不用给我钱,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没有18…”、“没有,这条路有很多旅馆啊”等语,女方因此提出申诉。

监察院表示,陈立儒监院调查时,坦承当日确有情绪性发言,并有违反伦理规范情事,虽双方已调解成立,但陈立儒身为司法人员,于遭逢行车纠纷之际未能谨言慎行、妥适处理,反而以显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语骚扰申诉人,导致申诉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实不可取。

监察院指出,陈立儒当天言行除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1项规定,并有违《伦理规范》第5条、《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之规定,案经媒体报导,严重斲伤司法形象,违失情节明确,具《法官法》第89条第7项之应受惩戒事由,有惩戒之必要,监察院因此提案弹劾,并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


文:台湾壹苹新闻网
图: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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