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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女子 监10年3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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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4日讯)男子在去年以一把工具刀抢劫女子罪成,被地庭判处监禁10年和鞭3下。

地庭法官诺丽娜今早以31岁被告莫哈末法依扎,在自辩期间未能对案件挑起合理疑点为由,而作出上述裁决。

莫哈末法依扎被控在去年4月23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金马区一家银行抢劫25岁受害者诺哈兹拉的手机,导致对方蒙受1000令吉亏损。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92条文,并与同一法典的第397条文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4年及罚款和鞭刑。


主控官吴洁琳(译音)副检察司原先建议法官判处被告最重的刑罚,以示为教训。

她指出,一般抢劫案的被告在认罪后将面对5年至9年监禁,并且被鞭3下至5下,而此案被告则已走完整个审讯过程,因此建议法官判处重刑。

不过,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则没有提出减轻刑罚的要求,并说目前单身的他仍有一名60岁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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