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1日讯)为非法放贷团伙工作,在中国和泰国经营以新加坡客户为主的放贷生意,男子一步步爬上“头家”位置,14年赚取50万元(约174万令吉)的分成利润,现在换来牢狱之灾。
《联合早报》报导,新加坡籍被告黄国森(44岁,译音)承认7项牴触放贷人法令的罪名,被判坐牢51个月及罚款49万5000元(约172万令吉);被告因无法缴付罚款,须额外坐牢33周代替。
案情显示,被告一名前同事在2006年联系上他,推荐无业的他到中国工作,被告同意后随即到深圳为一名叫阿仁的男子工作。
阿仁是非法放贷团伙的“大头家”,被告负责寻找在新加坡的借贷人,每天工作5小时,拨打150通电话,月入2000元(约6967令吉)。
2008年7月,被告晋升为“阿窿”;2008年底,团伙收到风声,指警方正捣破非法放贷活动,被告在团伙的指示下搬到泰国曼谷继续经营放贷生意。
被告2010年返回中国,他当时除了领取月薪,也享有高达20%的利润分成,月入3000至5000元(约1万451至 1万7419令吉)。
2014年底,阿仁提拔被告为“头家”,负责管理3个“阿窿”,也须记录他们每日的贷款数额。被告此时可分得高达60%的利润,月薪介于1万至1万2000元(约3万4837至4万1804令吉)。
2019年,阿仁被警方逮捕,被告即停止放贷生意,警方也通缉被告。
被告当时继续留在中国,直到想让两名女儿在新加坡读书,便决定回国自首,最终在去年11月回返新加坡时遭到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