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1日讯)一名警长因在7年前收受3500令吉贿赂金罪成,而被判入狱12个月及罚款1万8000令吉。
斗湖反贪特别法庭法官杰森昨日对被告罗尼作出上述判决。
他说,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取代。
根据案情,罗尼被控于2017年,在拿笃警察总部交通组收受3500令吉贿赂,以解决交通事故,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根据相同法令第24(1)施予惩罚。
法庭聆听了20名控方证人,及包括被告在内的3名辩方证人的证词。

代表反贪会的检控官祖卡南副检察司在庭上强调,贪污是严重罪行,特别是涉及警察,可损害其他公务员声誉。
被告代表律师查希尔为当事人向法庭求情时说,其当事人目前面临经济困境,并且需要养妻活儿,因此请求从轻处罚。
他还要求暂缓执行刑罚,以代表被告向高庭上诉。
法官批准被告的缓刑请求,但下令被告需即日缴付1万8000令吉罚款。此外,上诉必须在14天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