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从2021年至今年9月,共有149宗因醉驾而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下被控的案件。
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迪安说,有关数据是根据大马皇家警察交通调查及执法部统计所得。
他说,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若因醉驾或受毒品影响,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判监禁不少于10年,但不超过15年,或罚款至少5万令吉,而不高于10万令吉。
“至于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条文下,因醉驾或受毒品影响驾驶,导致他人受伤,罪成可判不少于7年,但不超过10年的监禁,而罚款不少于3万令吉而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
赛夫丁纳苏迪安昨日在国会下议院,如是以书面回答伊斯兰党甲抛峇底国会议员西蒂玛丝杜拉的提问。
他补充,针对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警方交通调查及执法部会展开透明的调查,确保能为受害者和家属伸张正义,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