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人力资源部今日推介实施弹性工作安排(AKF)指南,当中提供4款KF形式供雇主落实,包括弹性工作日、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工作地点,以及弹性工作安排组合。
弹性工作日意即员工可减少每周的工作天数,但需满足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时长;弹性工作时间则是员工可在符合公司工作时长下,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
举例来说,员工可从早上7时至10时之间上班,并在下午3时30分至6时30分下班,只要在扣除休息时间一小时后,每天做满7个半小时的工时即可。
若每周的工作时数为45小时,员工最早可在早上7时30分上班,最迟晚上9时下班,所以员工在不同上班日的工时可有长有短,只要满足一周45小时即可。
员工也可选择将每日休息时间一小时减至30分钟,以提早30分钟下班。

至于弹性工作地点,意即员工可以居家工作或在公司以外的地点办公,或只需要在雇主指定的日子返回公司。
弹性工作安排组合则是综合以上形式在内的工作安排。
人资部长沈志强今日在AKF指南推介礼后提到,通过实施弹性工作安排,希望弹性工作时间、居家办公或就近工作的模式,能够稍微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我们也相信,通过打造更适宜、灵活并能平衡生活与工作的工作环境,将能让企业受惠,尤其是在留住优秀人才方面。”
出席者包括大马人才机构主席黄书琪、副主席玛胡兰、人资部副秘书长拿督诺丽珊和苏德诺,及大马半岛劳工局副总监贝蒂。
旨在优化公司资源 成本
雇主可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P和第60Q条文,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工作日和工作地点等弹性工作安排形式。
这包括员工可根据雇主规定的每日或每周工作时数,选择自己的工作或休息时间。
根据文告,人资部推出上述指南,旨在赋权员工,并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营运成本。
有关指南是弹性工作制的实施机制,当中包含员工和雇主需要了解的所有重要要素。
“这包括弹性工作安排的定义、实施方法、申请程序、员工和雇主在实施弹性工作安排中的责任。”
弹性工作应书面申请 雇主须60天内回应
AKF指南建议员工,以书面形式向雇主申请AKF,且必须注明其想要的AKF形式,即永久、临时和轮流制,以及申请理由,而雇主必须在60天内通过书面作出回应。
员工在申请中需列出现有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以及自己想要弹性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例如,某人想申请弹性工作地点形式,他在申请中就要提及现在是在公司办公,之后想要换去居家或其他地点办公。
员工也要注明申请理由,若有支持文件如医生注明也可提交。
指南提到,如果雇主决定驳回申请,须在书面注明拒绝理由;雇主在审批AKF方面必须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倘若有歧视成分,员工可以到临近工作地点的劳工局提出投诉。
但指南也提到,申请AKF需视乎工作性质,因为并非所有行业都适合实践AKF。
指南说,弹性工作地点只适合不需要员工全职在工作场所实际到场的工作,需要员工全职到岗的工作则不适合实践AKF,如生产操作员、保安人员、清洁工人和巴士司机。
需注明批准期限 条件
指南建议雇主,若批准AKF申请,需注明批准期限,并详细说明AKF的操作,包括要遵守的条件和提供的便利(若有)。
雇主受促保留所有有关AKF申请的记录、确保遵循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各项规定,以及与员工建立有效沟通以监控工作情况,特别是涉及居家工作时。
“若AKF批准的条件有额外要求,雇主应将这些条件的副本提供给员工。”
另外,指南建议获批AKF的员工,遵守雇主在AKF批准信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员工也必须确保居家工作或在公司以外地点办公时,遵守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规定;若员工在AKF期间意识到自己患有影响工作能力的疾病、身体或心理障碍,需及时通知雇主。
指南建议雇主设立上诉机制,让申请AKF不成功者提出上诉。
可设监督机制 条款
AKF指南提醒雇主,在批准员工的AKF申请时,可设立适当的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视情况取消AKF的条款,及为相关员工提供新的福利。
不过,雇主不得设置违反员工权利的条文、违反集体协议的条件、减少或取消现有合约的福利、提高工作目标的事项。
指南指出,如果雇佣双方有在AKF批准文件,列明取消AKF的条款,那么任何一方都能取消已批准的AKF。
不过,如果双方先前没有标注该条款,只有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AKF才能解除。
指南指出,如果雇佣双方有在AKF批准文件,列明取消AKF的条款,那么任何一方都能取消已批准的AKF。
不过,如果双方先前没有标注该条款,只有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AKF才能解除。
该指南旨在帮助雇主、员工和工会有序及有效地实践AKF。当局也希望该指南能够确保雇主对AKF进行的管理符合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