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9日讯)巫青团长拿督莫哈末阿克马医生指出,根据2018年5月首相安华获得国家元首特赦文告,有关特赦是有带进特赦委员会审议。
因此,他今日于面子书再向总检察署提出第二道问题,询问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文,特赦权是国家元首拥有的绝对权力,是否意味所谓的绝对权力也需要先提交至特赦委员会进行谘询?

总检察署昨日发表文告,指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若欲居家服刑,其申请必须提交至由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主持的特赦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有权对在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和布城所犯下的任何罪刑给予赦免、缓刑和减型,而第42(2)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可以赦免、暂缓及减轻法庭已判决的任何刑罚。
莫哈末阿克马昨日针对上述文告,向总检察署抛出第一道问题,即安华获得国家元首特赦时,是否也有被带进特赦委员会?
今午他在贴文上载上述安华特赦文告,指文告已回答其第一道问题。
而他今日再询问,国家元首在未经特赦委员会同意下,发出的任何特赦令是否无效?
“请总检察署回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