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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刑附加谕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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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文:新闻视野| 什么是“附加谕旨” 看以下文教会你

尤索法礼扎
珊拉哈尤

(吉隆坡7日讯)“Addendum”(附录)这一字眼因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关系进入大众视野,但实际上,大家对这字眼的了解又有多少?

■什么是“Addendum”?

执业律师尤索法礼扎接受Astro Awani访问时说,这必须从“Addendum”这字眼说起。

他说,“Addendum”大致上可被定义为在一份协议、指示或相关文件生效后,追加的附属文件,以进一步对文件内容进一步解释,或新增条款或指示。

他说,在普通层面来看,我们一般签署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里头,‘Addendum’意味着这份协议有追加一些条款。


他也说,若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案件来看,因涉及国家元首发出的谕令,合适的字眼为“附加谕旨”(Royal Addendum)。

(123RF 示意图)

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后,在同年2月2日发文告宣布该局议决纳吉的刑期获准减半至6年,罚款也减至5000万令吉。

纳吉随后于2024年4月1日,为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同年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下达谕令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准令。

纳吉指出,若上述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他寻求高庭谕令答辩人立即执行,让他从加影监狱回到吉隆坡的住所服刑。

然而,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于7月3日驳回纳吉的上述申请,因此后者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申请。

上诉庭昨日以2比1多数裁决,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上诉申请,谕令案件发还高庭,以审理纳吉要求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是否曾下达,允准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高庭将针对此案,于下周一(13日)进行审前会议。

■上诉庭做出裁决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宪法专家拿督珊拉哈尤受访时指出,在上诉庭做出裁决后,纳吉可以开始进行相关法律程序,向高庭提出司法检讨,以寻求政府证实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2024年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下达谕令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

她说,若附加谕旨最终被鉴定真实存在,附加谕旨内所提及的谕令,必须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立即执行。

尤索法礼扎
珊拉哈尤

■联邦宪法第42条款所阐明的事项是什么?

联邦宪法第42(1)和(2)条款涉及特赦权利,这两个条款阐明,任何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法庭和军事法庭所裁定的案件,国家元首拥有特权给予特赦、缓刑或减刑;各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有权对各自州内的的罪行给予赦免和缓刑。

第42(2)条款也阐明,受限于第10条款,且在不影响其它联邦法律所规定之下基于行为良好或特定服务而获得宽赦的情况下,如果判决是由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行使管辖权的军事法庭或民事法庭通过的,联邦或州法律授予的对任何罪行的减刑、暂缓或减刑的权力都应由国家元首行使。在任何其它的情况下,则由罪案发生地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行使有关权限。

第42(3)条款阐明,若某罪案全部或部分发生于联邦外、或发生于多个州、或者发生地点,则依据本条款之意,将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庭所在地视为罪案之发生地;根据该条款之意,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这3个联邦直辖区,需各别被视为不同的州。

第42(5)条款阐明,各州特赦局的成员,应由总检察长、州首长以及不超过3名由州统治者或州元首所委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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