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接前两星期的专栏,前文已详细阐明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法律本来就具有多面性能够从不同角度诠释,为此虽然对法官的判决不甚满意且有许多可辩驳之处(已在前文讲解),可这绝非罗丝玛判决的蹊跷处,毕竟法庭判决的理据不可能人人都接受,因此才会有两层上诉的管道和空间让当事人对初审判决进行挑战,所以没什么大不了。
那罗丝玛被无罪释放真正的蹊跷处在哪里?
答案其实很简单明了,只要把此一案子的时间线平铺直叙摊开,就可以清楚明白地看辩方所谓“控状一开始就有缺陷的说法,根本完全就站不住脚,不过是子虚乌有之事。





首先,罗丝玛首次被控上法庭是2018年10月4日,当时在吉隆坡地方法庭面控的罗丝玛,总共被控17条涉及洗钱及逃税的控状,随后这些控状在2018年12月6日移交高庭进行过堂以及审理,原因是罗丝玛属于重量级人物,其案件自然也成了全国瞩目,为此将案件移交到我国等级最高的初审法庭(即高庭)审理将会更为严谨及妥当。
随后经历多次过堂,及让路其他更重要的案件,比如罗丝玛本身已经被判有罪,并被判罚10年监禁和罚款9亿7000万令吉,如今正处于上诉阶段的砂拉越太阳能舞弊索贿案,因此案件的审讯一直都处于暂停状态。
5年后才发现?
为此直到约5年后的2023年8月23日,罗丝玛的洗钱及逃税案才正式迎来审讯日,意即自该日开始,罗丝玛的洗钱案就已经正式进入法庭的关键攻防环节,主控方也已经开始在法庭传召证人供证,以证明罗丝玛确实犯案有罪。
就在案件刚开始审讯,控方也已经传召了2位证人到来法庭供证的时刻,罗丝玛的辩护团队才在9月6日毫无预警地提出撤销控状的申请。如此在晋入审讯阶段后才做出此申请明显是件事后诸葛亮之事(法律用语称之为afterthought),这才是真正的蹊跷处!
因为若控状真的有问题有缺陷,怎么会迟到近5年后才会发现?要知道这控状可是在罗丝玛自2018年被提控以来就宣读于罗丝玛,以确认其是否认罪还是要抗辩,律师团队也早已用了那么长时间来研究控状以做出抗辩研究,怎么会到审讯开始后才突然发现有漏洞,进而做出申请?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此不合逻辑的事后诸葛情况发生?真正原因不得而知,毕竟没有人是罗丝玛或其律师团队肚子里的蛔虫,但端看罗丝玛在做出撤控申请前发生的事情,当可略知一二。
指的正是在罗丝玛做出申请两天前即9月4日,副首相扎希针对自己表面罪成立案件撤控申请获得总检察署的同意,进而让扎希获得DNAA的优待。
两者有无关联?大家自行思考,不过自扎希获得DNAA后,接下来这些重大案件的发展态势如何,大家都心里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