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发生了一起骇人的车祸事件,我的学生发了一条讯息给我,表示自己对于这件事情的最重惩罚表示不满,“才判这么轻,是不是有改判的可能性?”
根据1987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也就是危险或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监禁不超过5年也不超过10年,罚款最低两万令吉但不超过五万,对于一些人而言有些会觉得是重罚也是轻罚,尤其是最近也不少类似案件给人的感觉,那些惩罚是属轻,因此对于法律的判刑属重属轻其实是视乎法官怎么判,但就算是重判,有些人还是认为惩罚很轻,怎么可以一条人命就只是五万块呢?
在我们继续谈之前,2024年一起网络霸凌案件,被害者因为加害者的文字霸凌选择轻生,最终加害者只是被判下一百令吉的罚款。
我的学生问我“有没有机会改判?”那就得要看除了危险或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之外,还有没有触犯到其他相关的交通法?比如26(1)任何人在无牌的情况下驾驶,可罚款最高RM300,交通工具被充公;那这起案件,肇事者家长或监护人是否有允许未成年人无牌驾驶?如果根据调查是有的话,最低将被罚款RM2000。
“那如果吸毒的呢?”目前1987年陆路交通法45A只有看到醉酒驾驶,如果酒精超标就算没有造成意外也会被判处最高监禁2年——但这条法并不适用于吸毒者身上。
学生回覆“法律终究是不能公平保护每个人”——这句话的意思甚远;当法院判处的案例终究会有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可能都会认为“司法不公天理何在”,那被赔偿的那一方总会认为法律保障了他。
我们能做什么
一条人命几万块的事情,我在十一岁的时候就领悟到了;我的二哥也是车祸离开,那时候就只有赔偿金,你问我我家人可以如何索赔,我想“无论怎么赔都不可能换回来一条人命”,当然做错事就一定要惩罚,现在的责罚在我看来的确不适用于当代,假设越来越多案件发生,那就得要修法,让违法者需要承担的责罚更为严厉。
交通部长陆兆福在2024年的时候提到,陆路交通法需要修法—— 我的问题是,要修到什么阶段才算是符合现时代之所需?
“我们能够做什么?”我学生丢给我这个问题,我说身为媒体人的一部分,我们的工作就是要一直去质问、提起这些法所存在的弊端,身为选民一分子,我们就是要不停的反馈给我们的人民代议士,让他们知道此法于现时代不足与不公,要求他们在国会修法。
法庭是依据现有法去判,当我们觉得现在的法律不够好的时候,要做的除了呐喊司法不公以外,还是要施压给立法者,让他们去做该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