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24日讯)一名拥有拿督衔头的公司董事,今日被控挪用总额55万1130令吉的公司公款而面对5项失信指控时,否认有罪。
被告获以每项控状1万令吉保释,总保释金5万令吉,并各以1名担保人,案订2月17日过堂。
(本报林顺利摄)
被告李贤集(52岁),来自太平新板。
首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在太平甘文丁一家银行,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16万822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另一家公司银行户头,牴触刑事法典409条文(失信罪)。
次控状指被告于2022年3月7日,在甘文丁一家银行,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16万842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头,牴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3控状指被告于2022年8月26日,在甘文丁一家银行,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4万924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头,牴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4控状指被告于2023年9月27日,在甘文丁一家银行,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7万218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一家公司的银行户头,牴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5控状指被告于2024年9月24日,在甘文丁一家银行,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9万307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一名私人的银行户头,牴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上述5项控状一旦罪成,可各被判坐牢不少过2年或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及罚款。
此案法官为纳比莎,主控官为法欣副检察司,被告聘有3名律师即罗兹再尼、再也古马及罗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