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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动态|教长: 仅校长或授权教师 可鞭打学生

(吉隆坡5日讯)教育部长法丽娜西迪说,根据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仅能由校长或被授权的教师,才能对学生执行鞭打的体罚,且必须严格遵守指南。

她强调,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家长或公众人士,能对违规学生施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包括鞭打。

她进一步说明,根据2003年第7号通令,即《教师鞭打学生的权力》,也说明任何鞭打形式,都不得在公开场合或在学校的集会上执行,同时也不能对女学生实施鞭刑。

法丽娜西迪昨日在国会下议院,如是以书面回答国盟尤仑区国会议员阿都甘尼的提问。

她说,鞭打学生仅是针对一些严重违规的行为,如霸凌的惩戒方式之一,但目的并非要虐待学生,仅仅是项教育手段,旨在引导和管教学生,使他们理解所犯下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


“教育部期望是能通过辅导或品德培养方式引导学生,并从中塑造有良好品行与诚信的学生。”

她说,教育部始终认为,要解决学生纪律问题,最有效方式是加强校方与家长之间的沟通。

“教育部始终致力确保学校纪律管理符合教育政策,并且强调品德与诚信的培养。”

她呼吁各造,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学校环境安全、和谐且有利于学习,进而培养遵守纪律和有责任感的年轻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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