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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案|反贪会官员赴沙地鉴证 未能确实“王子”写“捐款信”

(布城13日讯)反洗黑钱组前主任菲克里承认,虽然曾经于2015年到沙地阿拉伯,调查据称是该国“王子”沙勿阿都阿兹致函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4封“捐款信”真伪一事,但他不知道当时在该国王宫见到的沙勿阿都阿兹,是否确实为撰写有关“捐款信”的“王子”。

他说,曾在当年,接获一宗有关指控纳吉在2013年举行的第13届全国大选中,涉嫌收取6亿8100万美元(26亿令吉)的贿款,然后把款项用于贿选的投报。

他指出,当年委任其下属纳沙鲁丁担任查案官,负责调查纳吉通过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接获上述汇款一事。

菲克里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25项涉及一马发展公司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以及洗黑钱控罪一案出庭供证,并在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询问下,如是供证。

菲克里。(档案照)


他说,纳沙鲁丁曾在他向他汇报调查工作进展,告知当年到大马银行位于隆市拉惹朱兰路的分行搜查时,曾搜获4封上述“捐款信”,内容声称汇入纳吉银行户头的款项,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

他说,他于2015年11月,连同当年在总检察署任职的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官员哈法兹纳扎、纳沙鲁丁和时任调查组主任丹斯里阿占峇基,飞到沙地阿拉伯,以调查和鉴定上述“捐款信”的说法是否属实,并向沙勿阿都阿兹王子求证此事。

随后,他接受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的盘问时说,他当年进入位于该国首都利雅得的“国王阿都拉王宫”后,通过检查沙勿阿都阿兹王子交出的护照,确认他在场见到的这名王子身分。

然而,他承认不知道当时在场的沙勿阿都阿兹,是否真的就是撰写上述4封“捐款信”的“王子”。

王子享有豁免权 不能录供

菲克里供称,一位名为图尔基的沙地阿拉伯王子,曾于2015年在该国的“国王阿都拉王宫”内,以王子享有豁免权为由,告知我国不能直接录取王子本人的口供,仅能通过王子的代表,录取口供。

他指出,他当年和纳沙鲁丁、哈法兹纳扎、阿占峇基及祖基菲里阿末,一起进入上述王宫后,就看到有3人坐在大殿中间,他能认出其中一人是图尔基王子,因为纳沙鲁丁曾向他出示这名王子的照片。

菲克里续说,图尔基王子接着向他们一行人,介绍坐在其左右两旁的分别是法依沙和沙勿王子。

他指出,阿占峇基随后负责告知沙地阿拉伯王子,说明我国官员到沙地阿拉伯会见他们的目的,旨在为据称是沙勿阿都阿兹“王子”致函纳吉4封“捐款信”,声称给予纳吉“捐款“一事,核实这名王子的身分。

他在回答沙菲宜的提问时供称,虽然图尔基王子没以全名介绍沙勿王子,但他接着看到后者取出护照,交给图尔基王子和王宫的侍从,侍从随后把护照交给阿占峇基。

他说,阿占峇基把护照交由他检查,他打开护照后,看到护照上印有“沙勿阿都阿兹”王子的英文名。

名字与信函虽吻合 不允复印护照证件

菲克里供称,当年在沙地阿拉伯王宫内,通过沙勿阿都阿兹王子的护照,核实他在场看到的这名王子身分,但图尔基王子随后以王子享有豁免权为由,不允许他要求复印有关护照证件。

他在回答沙菲宜的提问时说,他检查上护照后,发现护照内的名字是“沙勿阿都阿兹”,与致函纳吉“捐款信”的“王子”名字一样,并通过护照上印有的照片,证实他在王宫内见到的就是本尊。

“我告知阿占峇基,我要复印(护照证件),拿督斯里(阿占峇基)随后通知有关阿拉伯代表,但图尔基王子告知我们不准复印,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

不过,菲克里随后接受主控官阿末阿克兰盘问时承认,虽然他通过上述王子的护照核实沙勿阿都阿兹的身分,但护照也可被伪造,而他无法确定当年所见的护照是否为假护照。

控方接着主张,单凭检查沙勿阿都阿兹王子的护照,并不足以让菲克里证实这名王子,就是撰写4封“捐款信”并致函纳吉的人。

菲克里起初回应指他不同意控方抛出的上述说法,但在阿末阿克兰追问下,最终承认他只能通过护照内的名字和照片,肯定在王宫内见到的人就是沙勿阿都阿兹王子,但不知道后者是否为致函纳吉4封“捐款信”的“王子”。

阿占峇基接受王子代表录供

菲克里供称,图尔基王子于2015年,当面告知官员不能直接录取王子的口供后,阿占峇基和祖基菲里阿末商量后,同意通过沙勿阿都阿兹王子委派的代表,录取后者的口供。

他说,最终是录取沙勿阿都阿兹王子代表律师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的口供,负责录供的官员是哈法兹纳扎,后者获纳沙鲁丁辅助。

菲克里供称,他、哈菲兹纳扎和纳沙鲁丁当时移步到王宫内的一个房间,录取上述代表律师的口供,但他没进入房内,并在房外看到纳沙鲁丁因要准备出示给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的文件,而进出房间。

他续说,也看到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在录供期间进出房间,并在房外与他人通电话后,进入房内继续接受录供。

他供称,上述录供过程当年耗时大约45分钟至1小时,官员在过程中,曾向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出示4封据称是“沙勿阿都阿兹王子”致函纳吉的“捐款信”。

他在回答沙菲宜的询问时指出,他在录供过程结束后,曾阅读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的口供,对沙勿阿都阿兹王子通过其代表,承认曾签发致函纳吉4封“捐款信”的证词感到满意。

在王宫大殿见到陈金隆

菲克里指出,当他于2015年抵达沙地阿拉伯的王宫后,他在王宫大殿也看到陈金隆(译音)和其代表律师西华慕基亚在场,西华慕基亚称获陈金隆委任成为代表律师,以防在该国看到陈氏时逮捕陈氏。

他解释,当年会认得陈金隆,是因为曾对陈氏进行罪犯特征分析,但并没预料陈氏会现身王宫。

他续说,至于认识西华慕基亚,则是因为后者曾任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前总执行长聂法依扎和前董事拿督苏柏的代表律师。

根据控方在此案于2019年8月28日开审时所发表的开场白,陈金隆是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的同伙。

菲克里指出,在于2015年,调查纳吉的大马伊斯兰户头获得26亿令吉“捐款”的汇款一事上,纳沙鲁丁曾向他汇报,陈金隆是Tanore金融公司持有人。

他续说,当时在王宫大殿也见到来自我国的2名律师,即曾任副检察司的黄益冠(译音)和来自“Shearn Delamore”律师事务所的里斯万星,但这两人没解释为何在场,他也没进一步询问原因,因此不知道他们是代表谁到场。

否认口供答案是事前准备好

身为第8名辩方证人的菲克里在接受阿末阿克兰盘问时,否认于2015年在沙地阿拉伯,录取沙勿阿都阿兹王子的代表律师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的口供内容,是事前已准备好的答案,事后就只是把内容“剪贴”到口供上,由有关律师签名。

虽然菲克里回应沙菲宜询问时,声称哈法兹纳扎耗时45分钟至一小时完成录取上述口供,但控方随后盘问证人时,出示口供副本“打脸”他,说明口供上注明的时间显示录供过程仅耗时20分钟。

菲克里在检阅该5页口供副本后,证实文件上注明的证人名字是沙勿阿都阿兹王子,但最终在口供上代表王子签名的是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而哈法兹纳扎从傍晚7时开始录供,直至7时20分。

菲克里供称,他获纳沙鲁丁告知,当年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进出录供房间,是为了就哈法兹纳扎询问的几件事,联络沙勿王子取得后者的说法,但他承认不知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实际上是与谁通电话。

因此,阿末阿克兰主张,上述录供过程只耗时20分钟完成并不合逻辑,因为官员要等待莫哈末阿都拉阿古曼进出房外通电话,还要逐一针对汇款事项询问后者,并需以打字方式记录。

然而,菲克里表明不同意此说,辩称那取决于录供官员的技巧,他认为哈法兹纳扎是有能力的官员。

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将于下周二(18日)续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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