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名誉总秘书拿督郑金龙说,虽然要求发展商对购屋者履行承诺值得称赞,但也必须要有实际行动,而非仅仅纸上谈兵。
他说,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概述了发展商在起草广告时,必须遵守的注意事项。
“发展商必须将其宣传册提交给国家房屋局批准,然后才能在市场上流通。”
据《新海峡时报》报导,如果不遵守该规定,这可能导致发展被处以最高5万令吉的罚款、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郑金龙说,尽管有无数此类案件被报道,但关于发展商被起诉的报道却很少。
“我不反对赋予法庭更多权力,但我的问题是法律已规范了虚假陈述的问题,但执法力度不足。有多少违规发展商被起诉?现在他们似乎把责任推给购房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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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他们好像在说)‘如果你们(购房者)不满意,就去法庭起诉。
“不应该这样。国家房屋局是颁发执照和销售广告许可证的机构,所以他们需要承担责任(确保发展商的广告中没有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