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上诉庭今日确认,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下,两项有关废除诉讼当事人就较低级别法庭,驳回案件期间提出申请的上诉权条文的有效性。
以拿督拉维德兰、拿督阿兹玛和拿督阿都卡马组成的上诉庭三司,裁定上述法令第28和68条文,没有抵触联邦宪法第4条款。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的,如果法律没有允许上诉,你就不能上诉。”

上诉庭为此驳回3名商人,即黄绍勇、邱国廷和彭德永(皆译音),就2022年一项修正案取消了非正审(interlokutori)申请遭驳回后上诉的权利,而要求废除上述两项条文的申请。
上诉庭没有为本案定下堂费。
2021年,Pasir Bogak私人有限公司起诉黄绍勇、邱国廷和彭德永,寻求追回出售土地所剩余的款项。
3人于是向太平高庭申请撤销案件,但被驳回;由于上述法令限制他们提出上诉,他们入禀高庭起诉首相署(国会和法律事务)部长和大马政府,挑战上述两项条文的有效性,但高庭去年4月驳回这项诉讼。
今日代表3名申请人的律师是马诺哈兰;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