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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案|仄洛丁:依据公司章程 没赋纳吉独裁者权力

(布城26日讯)一马发展公司()董事局前主席丹斯里仄洛丁认为,该公司章程第117条款并没赋予前首相拿督斯里可在内,掌握近乎犹如是独裁者的绝对权力。

虽然洛丁供称,他不记得在担任董事期间,是否曾看过任何文件显示注明援引上述条款,为的事务作出决定,但他在阅读了第117条款的内容后,表明不认为该条款赋予首相在,掌握近乎犹如是独裁者的绝对权力。

身为第12名辩方证人的仄洛丁,今日到高庭,继续为被控25项涉及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以及洗黑钱控罪一案出庭供证时,如是回应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提问。

现年76岁的仄洛丁解释,这是因为有关运作的许多事务,都无需根据上述条款事先获得首相批准。


仄洛丁。

“如果通过落实这项第117条款,首相被视为是独裁者,那在许多方面都会扰乱的正常运作;因为若按照对此条款的解读,那每一件小事都必须根据第117条款,取得(首相)批准。”

上述第117条款阐明,任何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委任和撤除任何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团队的事务,不得在未经首相的书面批准下生效。

该条款也阐明,投入的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重组或任何可能将影响中央政府为公司利益给予的担保、影响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或任何中央政府政策的其他事务,皆不可在未经首相的书面批准下生效。

第117条款列明,至于有关什么事务是构成“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则应当是由中央政府负责定夺和拍板定案。

反贪会录取口供 历时一个月完成

洛丁指出,反贪会曾录取其口供,他不记得反贪会当年具体总共耗时多少天完成录供,但他记得那是很长的一段时间,前后大约是历时一个月才完成。

他忆述,反贪会当年有时耗时一整天,有时从早上开始录供,到晚上7时或8时。

此外,沙菲宜询问洛丁在担任董事期间,董事局是否曾谘询公司顾问局的意见后,获洛丁答说据他记得,这可能是非常少见的情况,但确实有特定的重要问题,需获公司顾问局主席,即首相的批准。

然而,沙菲宜回应说,那不是其问题的意思,其提问具体是关于洛丁在任董事和董事局主席期间,董事局是否曾征求顾问局的意见?结果,洛丁回答说,他相信董事局曾谘询时任顾问局主席的意见。

沙菲宜接着再次向证人解释他的问题涉及的对象是顾问局,而非顾问局主席一人,因为根据公司章程第93(1)条款,该公司应设有顾问局,因此董事局是否曾针对某些事务,寻求顾问局的意见?

洛丁最终才答说:“我不记得有这么一回事。”

沙菲宜也询问从前天(24日)开始出庭供证的洛丁,他在庭上的证词是否为了协助后,获洛丁回应指他竭尽所能陈述当年在任董事期间,有关该公司运作所真正发生的事。

此案将于周四(27日)续审。

大小事要决定?
仄洛丁指没这回事

虽然洛丁无法记得是否曾援引公司章程第117条款,为该公司事务作决定;他供称,从没发生任何有关该公司大小事的几乎所有决定,都需按照该条款,交由时任首相拍板。

洛丁也说,在大企业里,公司事务的决策权是掌握在董事局手中。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于2024年10月30日,宣判被控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表罪成立时说,他在全面评估此案证据,包括公司章程第68、93和第117条款的内容后,裁定在有关该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是掌握最高决策权的人物。

洛丁是于2009年8月11日,受委担任登嘉楼投资机构(TIA,前身)董事,直至2016年5月辞去董事一职。

财政部长机构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股份转让形式,从登嘉楼州务大臣机构接管TIA;TIA随后于同年9月25日易名为,因此的股东是财长机构,在案发当年作为时任财长,则是该机构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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