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日讯)一马发展公司(1MDB)董事局前主席丹斯里仄洛丁承认,若1MDB于2012年,没得到时任财政部长拿督斯里纳吉以股东代表身分签署的2份书面批文,1MDB在当年为涉足能源领域而收购持有发电厂的2家公司将无法成事。
这2家持有发电厂的公司,是丹绒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TEHSB)及Mastika Lagenda有限公司,后者在拥有云顶杉原独立发电厂的云顶杉原电力私人有限公司持股75%。
仄洛丁证实,会议记录显示,1MDB董事局是于2012年2月8日召开的会议中,一致批准出价106亿令吉,收购TEHSB。

他也证实,纳吉于2012年2月9日以1MDB的股东代表身分,为批准该公司以上述买价收购TEHSB而签署了2份文件,即控股公司代表就子公司事务所发布的正式通告(MR)以及拥有特别赎回权的优先股股东书面决议(SRRP)。
身为第12名辩方证人的仄洛丁今日到高庭,继续为纳吉被控25项涉及1MDB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及洗黑钱控罪一案出庭供证,并在接受控方盘问时,这么说。

主控官卡马峇哈林副检察司接着盘问证人,若纳吉没签署该2份文件,即在此案分别被标记为“P456”和“P457”的控方呈堂证物,那是否会彻底改变董事局在当年会议作出的决定或令有关决定沦为无效?
仄洛丁一开始答说不确定,但随后同意控方提出的主张,即董事局为1MDB的计划作出的批准,需得到纳吉签署的上述2份文件,才能继续落实有关计划。
否认看了2文件才签决议
仄洛丁在接受控方盘问时,否认他是因先看到纳吉于2012年,以1MDB股东代表身分所签署的2份文件,批准该公司为接管云顶杉原独立发电厂而收购Mastika Lagenda有限公司后,才接着为此签署董事传阅决议。
他证实,1MDB董事局是通过2012年8月10日的一份董事传阅决议(DCR),批准1MDB收购上述公司。
至于纳吉,则是通过签署同样是2012年8月10日拥有特别赎回权的优先股股东书面决议(SRRP)以及控股公司代表就子公司事务所发布的正式通告(MR),批准1MDB收购Mastika Lagenda有限公司。
然而,仄洛丁在卡马峇哈林盘问他时,点头同意若纳吉没签署上述2份文件,即在此案被标记为“P497”和“P498”的控方呈堂证物,那1MDB将无法继续落实收购Mastika Lagenda有限公司的计划。
1MDB的股东是财政部长机构,纳吉在案发当年作为时任财长,则是该机构的代表。
与Aabar联营投资计划
纳吉不签文件难成事
仄洛丁承认,若纳吉没于2013年2月25日,以作为1MDB的股东代表签批2份文件,批准该公司和设于阿布扎比的Aabar Investments PJS公司签署在全球进行投资的联营协议,那此联营计划最终将无法成事。
控方在盘问证人时,出示纳吉通过签署日期为2013年2月25日的控股公司代表,就子公司事务所发布的正式通告(MR)以及拥有特别赎回权的优先股股东书面决议(SRRP),批准1MDB落实上述联营协议一事。
控方主张,如果纳吉当年没签署在此案被标记为“P530”和“P531”的上述控方呈堂证物,那1MDB将无法与Aabar公司签署有关联营协议。
仄洛丁接着以一句“是的”,表明认同控方的说法,但否认纳吉是在董事批准上述一事前,就已签署了那2份文件。
他证实,1MDB董事局是通过同为2013年2月25日的一份董事传阅决议(DCR),批准1MDB与Aabar公司进行联营计划。
纳吉签特别通告
建议撤换毕马威
仄洛丁证实,纳吉于2013年曾以1MDB股东代表的身分签署一份特别通告,建议1MDB撤除大马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审计司的职务,并改委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KassimChan)取代。
控方在盘问仄洛丁时,出示日期同样是2013年12月31日的3份文件,分别是纳吉签署的通告,即在此案被列为“P841(A)”的证物,建议1MDB董事局考虑批准上述事宜、董事局批准上述建议的董事传阅决议(P840)和1MDB致函KPMG有关此决定的信函(P841)。
仄洛丁在检阅这3份文件后,最终同意卡马峇哈林的说法,即文件显示,当年建议撤除KPMG的建议,是来自纳吉。
纳吉于1月7日出庭自辩时曾供称,1MDB董事层当年是因公司账目的审计工作陷入僵局后,而集体决定终止毕马威作为该公司审计司的服务。
高庭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将于周二(4日)续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