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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案|仄洛丁:2014年贷逾9亿美元 若非纳吉批准难成事

(布城4日讯)一马发展公司(1MDB)董事局前主席丹斯里承认,若该公司于2014年,没得到时任财政部长拿督斯里纳吉以股东代表身分签署的2份书面批文,那1MDB当年通过子公司,向德意志银行申请借贷9亿7500万美元的款项将无法成事。

证实,1MDB董事局曾经通过2014年8月21日的一份董事传阅决议(DCR),批准1MDB通过子公司,即1MDB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MEHL)向德意志银行借贷9亿7500万美元。

他也证实,纳吉曾经透过签署同是上述日期的2份文件,即控股公司代表就子公司事务所发布的正式通告(MR)以及拥有特别赎回权的优先股股东书面决议(SRRP),批准上述贷款事务。

现年76岁的仄洛丁现身司法宫,继续出庭供证。

身为第12名辩方证人的今早到高庭,继续为纳吉被控25项涉及1MDB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及洗黑钱控罪一案出庭供证,并在接受控方盘问时,这么说。


当时,主控官卡马峇哈林副检察司盘问证人时,向后者出示上述3份文件,这些文件在此案分别被标记为“P562”、“P563”和‘P564”的控方呈堂证物,获证实1MDB当年是因这些文件,而获准向德意志银行借贷9亿7500万美元。

然而,随后否认他和董事局成员,是因纳吉先签署上述2份文件,才签署董事传阅决议。

不过,他接着认同控方提出的主张,即在未经纳吉签署上述2份文件的情况下,1MDB当年就无法通过子公司,继续向德意志银行申请借贷9亿7500万美元。

1MDB的股东是财政部长机构,而纳吉在案发当年作为时任财长,则是该机构的代表。

否认当纳吉行事代表

否认担任1MDB董事期间,在该公司充当替纳吉行事的代表,确保一切行动都可继续被执行。

卡马峇哈林盘问时指出,虽然他此前供称从不曾和纳吉达成任何协议或共识,以充当替纳吉行事的代表,但控方主张他就是在1MDB,为纳吉行事的代表。

接着答说:“不同意”。

卡马峇哈林(档案照)

纳吉在此案面对的第4项滥权控罪,是指他于2014年8月21日以身为时任财长,批准1MEHL向德意志银行借贷9亿7500万美元,而此事存有纳吉的利益在内。

控方之前通过证人的证词和文件举证,主张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尾数为“880”的个人户头于2014年10月23日至同年12月19日期间,获得4047万7420令吉70仙的汇款,是源自于1MEHL在当年9月,向德意志银行借贷9亿7500万美元的部分款项。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于10月30日,裁定纳吉表罪成立时指出,根据控方举证,纳吉在2014年8月,批准1MDB通过1MEHL,向德意志银行借贷9亿7500万美元,证据显示若非经纳吉批准,这个贷款一事并不会实现。

此案将于周三(5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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