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阵子,有关警方是否有权检查民众手机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百姓往往对法律条文感到困惑,因此,有必要用简单易懂的方式,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查鲁丁指出,警方检查手机的权力,并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基于特定法律赋予。例如,警方只有在合理怀疑某人涉及犯罪时,才可以检查其手机内容,这包括检查是否存有色情、不雅、威胁或恐吓的内容。
这一权力来自《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并且只有警阶为警长或以上的警官,才能执行此类检查。此外,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也有相关规定,允许警方在调查案件时,获取手机内的数据,但必须是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然而,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警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检查民众手机。他们指出,法律规定警方只有在进行合法搜查,并基于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手机内的数据。例如,《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明确表示,只有在搜查过程中,且由不低于警监职级的警官执行,才能合法获取电子设备中的资料。
设置清晰指引
换言之,警方在路障或例行检查中随意要求检查手机,可能构成滥权。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些法律条文就像鸭子听雷,有听没有懂。其实,简单来说,警方只有在怀疑你与某些犯罪活动有关,或者你的手机可能存有犯罪证据时,才能要求检查你的手机。若是一般情况,例如例行的路障检查,警方并无权强行查看公众的手机。
然而,也有一些人担心,这项权力是否可能被滥用。毕竟,警队庞大,绝大多数警员是正直的执法人员,但仍可能存在少数警队害群之马,利用职权牟利,比如恐吓或索贿。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不可否认的是,手机作为个人数据的载体,也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例如,诈骗集团可能利用手机进行非法交易,不雅内容的传播,甚至恐怖主义信息的散布,都对社会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依法执行职责、合理检查手机,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
因此,为了平衡警方的执法权力与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关部门应该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并以浅白易懂的方式向公众解释。例如,何时可以检查手机?哪些情况下民众有权拒绝?如何防止滥权行为?只有在这些问题得到妥善回答后,民众才能对警方的执法行为产生信任,并在必要时积极配合。
从更大的视角看,手机检查权的讨论,不仅仅关乎技术性法律问题,更涉及自由与秩序的根本平衡。当警方依法执行职责时,公民应该予以配合;而当执法越界时,法律也应成为保护公民的最后屏障。唯有权力与权利和谐共存,我们的社会才能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