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1日讯)在新加坡当厂工的本地妇女,被控充当“钱骡”,但她不认罪,要求审讯。
被告是37岁的布娃妮斯娃丽,家乡来自槟城,她今日在麻坡第一地庭被控于去年12月18日下午约1时23分,在麻坡县峇吉里路一间油站内,于非间接性及没有合法目的情况下,让其户头汇入7450令吉款项。
其行为牴触刑事法典第424C(1)条文(直接或间接使用支付工具或账户进行非法交易),罪成可被判罚款1万令吉至15万令吉,或坐牢最少3年至最长1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聆听通译员读出控状后,点头认罪,但她对案情内容及主控官奥斯曼阿凡副检察司展示的证件后,却突然指部分证件不属于她拥有,并称其户头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汇进款项。
法官娜丽曼告诉被告,面对被告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对被告的认罪定刑,并宣布此案推延审理。
被告随后再被押往法庭面控,她聆听相同的控状后,改口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被告求情时指出,在新加坡餐饮制造厂工作的她须继续工作养育孩子,希望法官降低保释金。
法官允许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以及每个月须到住处邻近警局报到,并择定于本月24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