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总检察长拿督莫哈末杜苏基今早亲自为他寻求推翻,上诉庭于1月6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入禀司法检讨案件,寻求政府证实,是否有他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存在一事,而向联邦法院要求取得上诉准令的申请出庭。
以马来亚大法官拿督斯里哈丝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从今早9时35分开始聆审总检察长,为寻求推翻这项裁决,而要求获得上诉准令的申请。
另2名联邦法院法官分别是拿督扎峇丽雅和拿督哈妮峇。

然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对总检察长的上述申请提出初步反对,因此法院今早先聆听其陈词,接着聆听莫哈末杜苏基的回应。
莫哈末杜苏基今早于8时32分,在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陪同下抵达司法宫,亲自为上述申请出庭。
一般上,在申请人寻求法庭发出准令,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申请中,总检察长是由联邦律师或高级联邦律师代表出庭陈词。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札为首的三司于1月6日,聆审纳吉因不获高庭发出司法检讨准令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他的上诉申请。
批准纳吉上述申请的2名上诉庭法官是拿督阿扎哈里卡马和拿督斯里莫哈末费鲁斯,至于阿兹札是唯一有异议的法官。
上诉庭当时谕令把纳吉的上述司法检讨案件发还高庭,以审理纳吉要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曾下达允准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一事。
然而,总检察长接着于2月4日,为寻求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2名法官的裁决,向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总检察署于2月5日发文告解释,总检察长是基于数个重要原因,决定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上述原因包括高庭和上诉庭法官的判决存在观点相互抵触之处,因此有必要把此事交由联邦法院审理,寻求法院明确和清晰地诠释法律。

文告指出,此案是攸关联邦宪法的重要法律问题,并涉及公共利益,因此理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和裁决。
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一般民事案的诉讼方要上诉到联邦法院,需先获法院发出准令,才得以让法院聆审他们的上诉案件。
根据总检察署向上诉庭入禀的上诉准令申请通知书,总检察长为寻求获得上诉准令,向联邦法院提出7道法律问题。
若法院裁定这些法律问题符合上述法令第96条文的门槛,向总检察长发出上诉准令,则意味总检察长将获准入禀上诉申请,让法院聆听上诉理据。
反之,如果总检察长无法获得上诉准令,则意味法院维持上诉庭2名法官的原判,把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发还高庭审理。
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指令第3(3)条规,在任何人寻求高庭批准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申请中,申请人需在高庭聆审有关申请的至少3天前,把他们要求获得司法检讨准令的申请通知书和宣誓书发送给总检察长。
然后,负责维护公共利益的总检察长,在此阶段扮演的角色是表明会否反对上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