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联邦法院将于4月28日,宣判总检察长拿督莫哈末杜苏基可否获得上诉准令,以针对上诉庭此前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可为要求政府证实是否有他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存在一事,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裁决,向法院申请上诉。
以马来亚大法官拿督斯里哈丝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早在聆审总检察长为寻求推翻上诉庭的上述裁决,而要求获得上诉准令的申请后,择定将于4月28日早上9时30分宣判;另2名法官是拿督扎峇丽雅和拿督哈妮峇。
哈丝娜今午在莫哈末杜苏基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完成口头陈词后,表明三司今日还未做好准备下判,因此决定择日宣判。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札为首的三司是于1月6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因不获高庭批准入禀司法检讨案件而提出的上诉申请,谕令把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发还高庭,以审理纳吉要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曾于2024年1月29日,下达御准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一事。
其中,批准纳吉上述申请的2名上诉庭法官,分别是拿督阿扎哈里卡马和拿督斯里莫哈末费鲁斯,至于阿兹札则是唯一有异议的法官。

然而,总检察长于2月4日,针对上诉庭上述2名法官的裁决,向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总检察署于2月5日发文告解释,总检察长是基于数个重要原因而向法院申请取得上诉准令,包括高庭和上诉庭法官的判决存在观点相互抵触之处,因此有必要把此事交由联邦法院审理,寻求法院明确和清晰地诠释法律。
文告指出,此案牵涉攸关联邦宪法的重要法律问题,并涉及公共利益,因此理应由作为我国最高法院的联邦法院审理和裁决。
沙菲宜提初步反对
总检察长除了寻求上诉准令,推翻上诉庭其中2名法官于1月6日,批准纳吉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裁决,也寻求法院允许他针对纳吉在上诉庭,获准可为司法检讨案件提呈新证据的裁决,向法院入禀上诉申请,但沙菲宜周一(24日)率先为其当事人就总检察长的上诉准令提出初步反对。
沙菲宜为此事陈词时指出,上诉庭三司于1月6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把司法检讨案件发还高庭审理是不可上诉的判决,因为上诉庭的这项庭令,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判决。
反之,他说,上诉庭作出的上述裁决,意味纳吉和其司法检讨案件的答辩人,都可回到高庭针对纳吉在其案件提出的问题争辩。
然而,莫哈末杜苏基在陈词时反驳说,上诉庭其中2名法官于1月6日,批准纳吉为其司法检讨案件提呈新证据的裁决,是具有最终效力。
“我们将没有机会在高庭,再次挑起此事(纳吉获上诉庭批准提呈新证据)。”
“因此,我们在现阶段,把此事交由联邦法院诠释案例和1994年上诉庭条规第7(3A)条规。”
三司驳回纳吉初步反对
联邦法院三司在聆听沙菲宜代表纳吉对总检察长寻求取得上诉准令的申请提出初步反对后,一致驳回纳吉的初步反对。
哈丝娜宣判时说,沙菲宜在代表其当事人陈词时,主张上诉庭的裁决是不可被上诉的决定,因为那项裁决并不是“最终决定”,没导致诉讼涉及的当事人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然而,她指出,三司在仔细审阅总检察长为取得上诉准令而要求法院解答的7道法律问题后,认为这些法律问题与纳吉获上诉庭其中2名法官批准,为司法检讨案件呈交新证据一事有关。
因此,她续说,上诉庭三司以2比1作出的上述多数裁决,实质上已导致诉讼涉及的当事人,丧失在纳吉可为高庭聆审其司法检讨案件呈交新证据一事上提出异议的权利。
她指出,这是因为在高庭,诉讼双方都受制于上诉庭的裁决,不能针对新证据的问题争辩。
因此,她说,法院三司裁定上诉庭的其中2名法官,在1月6日批准纳吉为其司法检讨案件呈交新证据的判决,等同于是“最终决定”,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条文阐明何谓是“决定”的定义。
总检长没责任呈宣誓书
否认附加谕旨存在
虽然上诉庭法官莫哈末费鲁斯于1月6日,说明总检察长从未在纳吉寻求入禀司法检讨的案件中,呈交宣誓书否认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存在,但莫哈末杜苏基在他寻求获得上诉准令的申请陈词时指出,这是因为,总检察长没有责任这么做。
他说,总检察长在申请人寻求法庭批准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阶段,没有责任需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这也成为他如今要求联邦法院,在其上诉案件中解答的其中一道法律问题。
他向法院提出7道法律问题,包括总检察长在申请人寻求司法检讨准令的阶段,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指令第3(3)条规履行职责时,是否有责任得证明申请人的案件,确实存在据称是新证据一事?
另外,沙菲宜在陈词时主张,苏丹阿都拉于去年1月29日在任国家元首时,除了批准纳吉减刑,也下达谕令后者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因此纳吉要求政府遵循和执行这份附加谕旨。
“我们不是在挑战特赦局和国家元首的决定,反之我们在捍卫元首下达这类诏令的权力。”
因此,他抨击总检察长提出的第7道法律问题,即申请人在申请司法检讨准令时,是否能提呈将对特赦局决定产生法律影响的新证据,是极具误导性的问题。
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不曾提及
时任元首其他诏令
莫哈末杜苏基指出,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于2024年2月2日,发文告宣布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在去年1月29日召开的会议上,议决纳吉的刑期获准减半至6年和罚款减至5000万令吉的内容,并没提及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的其他诏令。
因此,他说,沙菲宜主张元首在去年1月29日,同步下达据称是御准纳吉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是不正确的说法。
纳吉在去年4月1日,为寻求政府证实上述附加谕旨是否存在,而向高庭申请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准令,并指若附加谕旨确实存在,高庭应谕令答辩人立即执行,以让他从加影监狱回到吉隆坡的住所服刑。
他把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主任和政府,列为第1至第7名答辩人。
高庭于7月3日驳回纳吉的上述申请,但上诉庭在今年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和为其司法检讨案件提呈新证据,包括一份未经苏丹阿都拉盖章的附加谕旨副本。
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他为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入狱服刑,刑罚为监禁12年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