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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贩毒原判30年监禁 获准改控拥毒 减刑至17年

(布城25日讯)高庭于去年判处1名7年前未满18岁的华裔少年罪名成立,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但基于其上诉申请获控方同意接纳他寻求减轻控罪的陈情书,因此今日在上诉庭承认犯下拥毒的交替控罪,最终被改判监禁17年和鞭笞10下。

现年25岁的这名华裔男子,被控于2018年11月10日中午1时45分左右,在雪州雪邦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二航站楼的“Q10”登机闸口候机区,贩运1532.3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高庭于2024年4月30日,裁定在犯罪时年龄仅达17岁11个月的上述男子罪成,刑期从被捕日,即2018年11月10日算起。


这名男子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申请,以上诉庭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马为首的三司,原定于今日聆审其上诉申请;另2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再尼和拿督阿兹米。

然而,这名男子的代表律师向总检察署提交的陈情书获控方接纳,并献议提出拥有毒品的交替控罪,指他在案发当年拥有1532.3克冰毒,触犯上述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2)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30年或不少于5年的刑罚以及鞭笞不少于10下。

男子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在其当事人认罪后,代为向三司求情时说,这名男子犯案时是未满18岁的初犯者,因此希望三司可改判监禁16年和鞭笞10下。

然而,主控官依兹妮娜哈欣副检察司以拥毒是严重罪行为由,要求三司改判后者介于17至20年的监禁刑罚。

最终,三司一致裁定撤销高庭裁决,改判他拥毒罪成和监禁17年及鞭笞10下,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男子的代表律师也包括纪伟伦和余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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