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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亲生女儿 男子不认罪

(吉隆坡25日讯)一名工作招聘员因于本月初,在家内涉猥亵亲生女儿,而今日被控上地庭时否认有罪。

这名34岁的男被告,被控于今年3月4日至5日的晚上9时30分至清晨5时30分期间,在隆市快乐路一公寓内,向只有4岁6个月女儿实施有关罪行。

被告因此抵触 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6(1)条文下被定罪,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鞭刑。

主控官阿蒂卡副检察司基于被告犯下的罪行,是不可保释,因此没建议保释条件。

“若法官要酌情批准保释,则建议保释金为1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附加条件则是不可接近受害者和投报者,即受害者的母亲。”


被告代表律师张森明(译音)求情时,要求降低保释金,因被告担保人是被告的父亲,且是名退休人士,且会确保被告每次都会出庭听审,及遵守一切的附加条件。

法官莫哈末卡费里允许被告保释,而保释金为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同时也批准主控官提出的保释附加条件。

法官随后也择定5月16日再度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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