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证券监督委员会(SC)修订了非上市公共公司(UPC)发行股票的指南,并要求相关企业与证监会进行磋商,以及任命一名企业融资顾问(CFA),以及其他措施,以加强保护投资者。
根据文告,新指引取代了2021年发布的《非上市公共公司向资深投资者发售股份指引》,并于即日起生效。
最新指引定了信息备忘录(IM)的最低内容要求,并设定了自开始发售起18个月的有效期。

证监会指出,此次更新是对信息备忘录中的信息质量和披露标准的关注,以确保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信息。
此外,上述指引也对伊斯兰教义机构、非上市公共公司董事局,以及被指定为营销和推广股票的代理商规定了行为义务。
新指引也概述了报告义务,要求每季度提交发行后更新报告,并由经批准的公司审计师对筹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随着新指引正式生效,计划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共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发股,并谘询证监会。
证监会指出,曾经发生非上市公共公司在没有注册招股书的情况下,向散户发售专供成熟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从而违反了证券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