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8日综合电)台湾男子梁育志涉杀害长荣大学马来西亚籍女大生案,一审到更一审均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证据调查不详尽,理由论述不备,周五再度撤销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审以想像竞合犯依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罪判处梁育志死刑,但法律实务见解认为应依强盗、性侵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刑,此部分的法律适用有违误。
最高法院另表示,更一审认定梁育志计划杀人且性侵,但依卷证显示,梁育志有可能是计划性侵后再升高犯意杀人;此外,教诲师认为梁育志有矫正可能,更一审未交代这个对梁育志有利的量刑理由,认为有证据调查不详尽,理由论述不完备的违误,据此撤销更一审判决,发回更审。

全案起于,2020年10月28日晚间,长荣大学马来西亚籍女大生从校园返回宿舍,步行经过台铁沙仑支线高架桥下便道时,遭梁育志用绳索勒住颈部并强拉上车,女大生死亡后遗体遭弃置高雄阿莲区山区。
一审桥头地方法院依强制性交未遂、强制性交而故意杀人、强盗杀人、遗弃尸体等罪判处梁育志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判处死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就梁育志涉犯强制性交罪的部分撤销发回更审,另涉犯遗弃尸体、强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谳。
更一审认为,梁育志长时间预谋犯罪,刻意选偏僻角落犯案,事先准备犯罪工具,有直接杀人故意,且其手段凶残,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所指“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以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罪”。
更一审审酌,梁育志复归社会后性侵害再犯风险高,难以合理期待透过矫治教化后能降低再犯风险,有不得已必须剥夺生命,使其永久与世隔绝必要,经合议庭一致决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本案是宪法法庭去年宣告死刑有条件合宪后,经上诉仍维持死刑判决的首例。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周五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文: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