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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售违例食品 供应商认罪 罚RM4000

(芙蓉24日讯)贩售含有禁用无热量甜味剂的柑橘皮,一名食品供应商今日被控上芙蓉推事庭,被告俯首认罪后,被判罚款4000令吉。

55岁的被告在推事努鲁阿祖因面前,听取通译员读出的控状后,当庭认罪。

控状指被告于去年9月3日,在芙蓉一间商业单位贩售的柑橘皮中,被检验出含有高达4万1166毫克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cyclamate),该化学物质属于不被允许用于食品的无热量甜味剂。

被告此举抵触1985年食品法规133(3)条规,并触犯1983年食品法令13B(1)条文,即贩售已掺杂食品的罪行,同时也违反1983年食品法令13B(2)(d)条文,即任何人不得贩售已被掺杂的食品。

在此条文下被控,若罪名成立,被告可在同一法令13B(4)条文下,被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来自芙蓉卫生局的两名环境卫生助理官员购买了3包,每包重1公斤的盐渍柑橘皮样本。

这些柑橘皮样本随后被送往怡保公共卫生实验室进行食品分析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含有不被允许使用的无热量甜味剂。

此案主控官是芙蓉卫生局的环境卫生助理官员莫哈末尤斯里及维威迪尼斯,被告则没聘请律师。

控方在陈词中指出,该柑橘皮中含有的无热量甜味剂,甜度比起蔗糖高出50%,这种甜味剂对慢性疾病者、儿童及孕妇可能带来长期的健康风险,更可能增加罹患癌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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