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约二十年前,准备踏出社会求职时,我第一次听闻有些雇主会在Appointment Letter加入“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数年内,不得于相同产业内任职,以保护公司自身的利益。当时的我认为这个条款对员工有欠公平,也违反了自由市场的原则,直觉反应是同情那些为了工作不得不签署此条款的员工。他们辛勤耕耘多年,在业内积累了厚实的经验,专注于专业技术的精进,最后又不得不离开公司时,陷入觅职困境,他们的生计怎么办?
后来工作几年,也开始能够理解企业的难处。试想,一家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培养人才,让员工学会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员工也因为工作缘故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当这些员工离职后,或者羽翼已丰另起炉灶,不仅带走核心技术,还将客户一并带走,这对企业来说确实会蒙受巨大损失,雇主希望保护自身利益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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