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高庭今日推翻推事庭的裁决,将偷窃案被告的监禁刑罚,从原本的3个月减至6天。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指出,推事庭对被告丽妮阿莫判处的监禁刑罚,对于其偷窃价值374令吉69仙的日常用品罪行来说过重。
“被告坦承,她是出于绝望而盗窃,让她服刑6天已足够,被告今日获释。”
在减刑前,慕尼安迪多次询问被告,是否清楚偷窃是犯罪行为,并建议她找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
丽妮阿莫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已经悔改,待获释后会在一个购物中心的美食中心担任厨师。
较早前,副检察司依莎丽娜说,对被告判处的判决过重,表明认罪的被告通常都会被判处监禁一周或罚款。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被告代表律师科林则说,其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要求将当事人监禁刑罚从原本的两个月,改为从4月19日起服刑至今的时间。
“自案发当天(4月19日)被捕以来,我的当事人已入狱6天。案情显示,大部分被偷的都是食品和生活必需品。所有商品都已归还给超市,所以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被告是2名孩子的母亲,她被控于4月19日在十五碑某超市,偷窃30种物品,包括零食、个人护理用品、日常必需品,如面包、鸡蛋、饼干、豆浆、纸巾和牙膏。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380条文(偷窃),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