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上诉庭今日维持一名巫裔青年被判在6年前,强奸未成年少女罪成的裁决,谕令他从即日起入狱服刑12年和鞭笞5下。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末再迪为首的三司于2024年11月20日,聆审上诉人菲道斯阿扎慕丁(27岁)为寻求推翻强奸罪成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今早一致裁决驳回此案,维持地庭和高庭的原判;另2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再尼和拿督诺琳。
去年,上诉人是由其代表律师罗扎阿兹敏陈词,主控官吴少玮副检察司则代表作为答辩方的控方陈词。

由于菲道斯此前获准暂缓执行刑罚,以1万2000令吉保释金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因此三司谕令其刑期从今日算起。
莫哈末再尼今日宣读三司的判词摘要时说,上诉人主张控状列明他犯罪的日期与时间有误,因此存在缺陷,但三司同意地庭和高庭的裁决,即案发时间和日期有误,不是导致控状因此存在缺陷的严重问题。
他解释,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56条文,除非阐明被告犯罪的控状出现任何失误或遗漏了必须阐明的详情,令被告因此感到混淆,否则有关情况就不构成重要问题。
他指出,除非上诉人不承认在案发日期和时间与受害者同在或曾强奸对方,否则案发日期和时间,就不是控方须证明被告确曾犯下强奸罪的关键要素。
菲道斯当年被控于2019年3月23日大约午夜12时至中午12时期间,在雪州瓜拉冷岳县万津一家酒店,强奸当年14岁的未成年少女,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
雪邦地庭法官诺希山于2022年8月19日,判处菲道斯强奸罪成和上述刑罚,而莎阿南高庭司法专员哈兹丽娜于2024年4月25日,驳回他的上诉。
没证据显示受害者诬陷被告
三司指出,此案没任何确凿证据显示受害者有理由要诬陷菲道斯阿扎慕丁,反之是干案时已是21岁成年人的后者对未成年少女下手,蹂躏受害者。
莫哈末再尼宣读判词摘要时说,菲道斯没否认曾和受害者入住控状阐明的酒店,并在控状注明的日期和受害者共处,也没挑起不在场证据。
因此,三司同意地庭和高庭的裁决,即控状内容没令上诉人混淆和对他为案件抗辩造成不利。
此外,莫哈末再尼指出,三司发现身为第4名控方证人的受害者到地庭供证时,叙述自己在案发当年从如何结识菲道斯,到被后者带到酒店入住的证词都始终一致。
他说,虽然受害人在地庭受到辩方律师强势盘问,但她清楚讲述自己是如何被上诉人强奸,坚定捍卫她的说法。
他指出,少女保持一致的证词内容,也包括她于2019年3月25日离开菲道斯后,就和接她的母亲诉说她已被强奸一事。
少女母亲此前以首名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供证时说,其女儿于2019年3月25日前曾几天没回家,直至当天联络她到森美兰芙蓉一个收费站接她。
当时,她看到女儿颈部有许多吻痕,女儿接着告诉她有关自己通过手机通讯软件结识菲道斯,已遭后者强奸。
受害者私处没新伤痕
三司指出,虽然此案受害者遭强奸后到医院验伤的报告,显示其私处没有出现撕裂的新伤痕,但这不意味菲道斯阿扎慕丁不曾性侵这名少女,因此上诉庭认同地庭及高庭的裁决。
莫哈末再尼说,上述情况符合第8名控方证人,即检查少女私处的妇产科医生出庭供证时所言,即受害者的私处部位没出现撕裂的新伤痕,并不代表她不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三司强调,受害者的私处没出现撕裂、伤痕或男子的精液,不意味可就此排除她遭人强奸的事情确曾发生。
“伤痕、裂痕和精液只是佐证,更重要的问题是上诉人是否有把生殖器官插入受害者的私处。”
三司指出,地庭判处上诉人强奸罪成和监禁12年及鞭笞5下,是正确的裁决与合理的刑罚,因此三司无意减低刑罚。
受害者的母亲是于2019年3月25日,向警方投报有关女儿被强奸一事,其女儿则被带到万津医院验伤。
少女在地庭供证时,表明她理解性关系的意思,并描述菲道斯在案发当年,曾把生殖器官植入其私处的情况。
三司在驳回菲道斯的上诉申请后,便短暂休庭,其母亲在他被庭警押离法庭前,抱着儿子痛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