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6日讯)饮食店助理对好友的9岁妹妹伸出“狼爪”,今日在甲市爱极乐法庭被控4项非礼及一项性侵罪时,否认有罪。
现年21岁的阿末祖菲卡在地庭法官哈德丽雅面前,否认5项控状,法庭批准被告以2万5000令吉保外;同时,谕令被告不得骚扰受害者及每个月必须到附近警局报到,直到案件结束。
此案定于7月8日过堂。

被告在4项非礼罪下,被控于今年5月30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之间,在爱极乐某组屋内非礼年仅9岁的女童,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14(a)条文。
在此条文下,被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可面对坐牢20年及鞭打。
第5项控状指被告在相同地点及时间,强迫受害者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触犯刑事法典377C条文。
此条文罪成者,可面对坐牢20年及鞭刑。
被告代表律师安立峇星说,被告只是饮食店助理,来自非富裕家庭,因此要求减少保释金。
主控此案的是华达依萨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