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总检察署致函赵明福家属及律师,解释将赵明福案列为“无进一步行动”(NFA)的决定。
根据赵明福民主促进会公开的信函,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指出,此次调查在检视所有现有材料,包括法医报告、证人陈述及专家调查所得后,再次得出相同结论,即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满足依据刑事法典提出任何起诉的法律标准。
莫哈末杜苏基在信函中指出,即使赵明福之死存在严重且令人不安的情况,法律亦不允许仅凭疑点提出起诉,而必须基于具体、可采纳且可信的证据,必须能证明某项罪行确实发生、确认施害者、事件发生经过及其行为意图。

他说,上诉庭于2014年的一项判决,裁定了赵明福之死源于不明人士的非法行为,而上诉庭判决属民事范畴,因此若无充分证据支持,仅此一项裁定,是无法构成刑事起诉的唯一依据。
“上诉庭未作出任何关于刑事罪行的结论,既未指明任何嫌疑人,也未确立可控告的具体罪名,故该判决不能作为刑事起诉的基础。
“但总检察署将赵明福案列为‘NFA’的决定,并非否认赵明福在公共机构拘押期间身亡的事实,此事本身已足够成为重要的警示,政府亦承认这一点,人民不会遗忘,体制改革也已着手展开,以防此类事件重演。”
莫哈末杜苏基重申,若未来出现任何可信或新的证据,总检察署将毫不犹豫地重新审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