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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检测

上诉庭三司

酒精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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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测酒驾无需尿检 呼气测试可定罪

(布城17日讯)今日一致裁定,警方对驾驶人士进行时,仅需通过呼气测试确认驾驶者酒精含量超标即可定罪,无需强制进行血液或作为补充证据。

由拿督阿末再迪、拿督法依莎和拿督阿兹米组成的,今日就一宗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案件,作此裁决。

主控官法依鲁兹在案件结束后,步出法庭。
主控官法依鲁兹在案件结束后,步出法庭。

三司判决,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B条文取缔酒驾,进行呼气检测已足够,该法令第45C条文下所阐明的血液或,并非强制性。

此案被告是52岁的银行职员卡南勒祖玛南。控状指他于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25分左右,在怡保苏丹依斯干达路驾驶轿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51毫克的酒精成分,比规定的酒精含指数50毫克,高出了101毫克,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被治罪。

2022年3月4日,推事庭宣判被告酒驾罪名成立,监禁14天以及罚款1万令吉,其驾驶执照也被吊销两年。被告较后向高庭提出上诉,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警方有责任要求提供两份呼气样本以供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进行实验室检测,这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C(1)条文规定,然而警方却只对被告进行了呼气检测。

对于被告无罪释放的判决,控方随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日作出裁决。

认为,高庭法官在解读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时犯下错误,并错误地加入了法令中并没有的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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