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包括2名警察伍长在内的4名男子,因4年前持枪抢劫一名商人110万令吉现金罪成,遭地庭判处坐牢12年,鞭笞5下。
地庭法官哈密达是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而对4名被告,即哈斯鲁伍长(36岁)、莫哈末希尔米伍长(34岁)、阿米尔莫达(47岁)和莫哈末礼祖万(39岁)做出上述判决。
“法庭宣判4名被告各监禁12年及鞭笞5下,刑期从今日起计算。”
辩护律师诺阿丝慕向法官提出暂缓执行刑罚要求,以让被告上诉,唯法官要求前者须正式提呈申请。
此案是从2023年7月开始审讯,控方共传召35人供证,4名被告则在自辩阶段选择宣誓出庭作供。●
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依克万副检察司,被告另一名代表律师是林玉萍(译音)。

根据控状,4名被告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1时30分,在陈秀莲路一栋建筑物的泊车场,持枪抢劫一名26岁男子,劫走现金113万令吉。
他们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95条文(结伙抢劫)和刑事法典第397条文(持械打劫),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可判坐牢20年或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