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指出,伊斯兰姐妹组织(SIS)撤销被标签为“乖离伊斯兰组织”的伊斯兰裁决上诉,主要和雪州宗教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方式有关,无关伊斯兰教义或宗教信仰内涵。
以东姑麦蒙为首的联邦法院四司,周四以3对1多数票裁决SIS和其联合创办人再娜安华上诉得直,撤销雪兰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于11年前,标签该组织“背离伊斯兰教义”的伊斯兰裁决。

她在公布40页判词中指出,此案争议焦点不是伊斯兰裁决内容,而是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及雪州政府如何制定并执行命令的过程。
她说,雪州政府及宗教机构属于行政分支,其权利力源于联邦宪法与雪州议会所通过的法律。
“他们处理的是与伊斯兰信仰、教条和教义相关事务,然而这些因素并非争议焦点,因为它不在民事法庭的权限范围之内。”
东姑麦蒙强调,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赋予伊斯兰法庭对特定宗教事务的专属权限,惟一旦越界,依然可由高等法院通过司法检讨进行审查。
“这是属于宪法问题与行政法范畴,属于高等法院的权限范围。”
她进一步强调,联邦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约束力,任何不遵循的行为,都是对司法制度的蔑视。
“伊斯兰裁决一旦在宪报上颁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州穆斯林及伊斯兰法庭具约束力,绝非“建议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