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讯)民主联盟党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今日在土团党青年团112万令吉资金遭挪用案中,上诉得直并无罪释放裁决;上诉庭三司指出,控方以赛沙迪曾指示土团党青年团前副财政拉菲克哈金,从青年团的户头提取他受委托掌管的100万令吉资金为由,主张赛沙迪犯下教唆他刑事失信于该笔款项的控罪是毫无根据的。
诺琳在宣读三司判词时说,这是因为此案没证据显示赛沙迪从这笔款项中,收取任何一分钱。
她指出,2名控方证人在高庭供证时,证实赛沙迪指示拉菲克哈金提取的100万令吉款项,全数被用于落实青年团的计划或活动。
她解释,基于第8和第9名控方证人的上述证词,因此身为第13名控方证人的拉菲克哈金,不能被指是在赛沙迪促使下,不诚实地挪用这笔他受委托掌管的100万令吉资金。

“我们(三司)指这项(教唆他人犯下)刑事失信罪的控状毫无根据,是因为不受争议的事实是,第13名证人提取的这100万令吉没被挪用,反之被用于落实青年团的计划。
三司认为,促使或指示他人提款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触犯刑事法典第405条文阐明构成犯下刑事失信罪的要素。
控方没举证是ABBE资金
三司指出,虽然赛沙迪被控不诚实挪用据称是属ARMADA Bumi Bersatu企业(ABBE)的12万令吉资金,但控方没举证证明这确实是属该企业的钱,甚至连按照赛沙迪的指示,把这笔款项汇入其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户头的土团党青年团前副财政拉菲克哈金,都没供称那是属ABBE的钱。
按照以第13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的拉菲克哈金证词,ABBE是土团党青年团当初为通过销售商品筹措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诺琳在宣判时指出,上述12万令吉款项,是源自于赛沙迪通过2018年4月7日和8日举办的筹款晚宴上,要求捐款者捐款,供他用于在当年5月举行的第14届全国大选,上阵麻坡国席的选战开销。
她说,虽然上述款项被汇入ABBE的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户头,但控方没举证证明那是属ABBE的钱,而且高庭法官已裁定这笔款项,是源自于金援赛沙迪竞选活动的上述筹款晚宴所得捐款,因此三司认为这笔钱就是属赛沙迪的。
她补充,此案没证据显示上述12万令吉的款项,是属ABBE或土团党青年团,拉菲克哈金仅供称这笔钱是被汇入ABBE的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户头。
“我们认为,第13名证人是受委托为上诉人(赛沙迪)掌管这笔被汇入ABBE银行户头的款项,捐款人是把钱捐给赛沙迪。”
12万原属赛沙迪
诺琳指出,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赛沙迪被控不诚实挪用的12万令吉,是属ARMADA Bumi Bersatu企业(ABBE)的资金,因此他于2018年4月8日至4月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户头获得这笔汇款后,把当中的10万令吉款项,汇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而被控的2项洗黑钱控罪也无法成立。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日和19日,从其名下的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户头,把源自于非法活动收益的总值10万令吉款项,汇入其尾数为“993”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然而,三司裁定上述12万令吉是属赛沙迪,因此后者没触犯刑事法典第403条文,即不诚实挪用这笔款项,而高庭法官也没针对赛沙迪说明洗黑钱控罪所指的10万令吉款项,不是来自非法活动收益一事作出判断。
赛沙迪是于2020年5月被土团党革除党籍,并于同年9月创立M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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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宣判后,赛沙迪的辩护律师之一拿督郑宝德在庭外召开的记者会上感谢上苍,形容上诉庭的判决让正义已得伸张。
他也特别感谢此前在高庭,以执业律师身分为赛沙迪抗辩的行动党白沙罗区国会议员哥宾星和拿督安碧嘉,形容他们为此案进行的抗辩工作表现杰出。
郑宝德指出,赛沙迪在上诉庭的律师团队,是以如今担任执业律师的前第二律政司拿督莫哈末尤索夫为首,因此他感谢后者的指引;赛沙迪的律师团队成员也包括纪伟伦和罗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