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莫哈末法汉指出,纳吉从不曾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实权董事或“影子董事”,并没有控制该公司董事局的决策,因此SRC公司蒙受的任何损失,都不是纳吉造成。
他主张,SRC公司的运作和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及2012年,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所得的40亿令吉资金,是由SRC公司董事局和管理层全权掌控,而非纳吉。
“董事局执行所有相关交易和肩负监管的责任,若有任何不当行为发生,那是因董事局的决策或失职而致。”

莫哈末法汉今早在高庭,为SRC公司起诉纳吉,犯下渎职、失信和违反受托责任等过失,因此向纳吉索偿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进行结案陈词时,这么说。
他说,诉方在此案指控纳吉是掌控SRC公司的“影子董事”,策划挪用该公司向KWAP借贷所得和本应供投资之用的资金。
他指出,诉方指源自上述贷款的其中11亿8000万美元款项,被汇款到海外供据称是投资项目的用途,但实际上是个骗局,导致SRC公司最终蒙受全额损失。
他补充,诉方主张当中的1亿2000万美元,最终在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户头后,惠及纳吉本人。
然而,他说,SRC公司无法证明是因纳吉的行为,而导致该公司蒙受上述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失。
他指出,是SRC公司管理层把上述资金,汇款到海外供据称是投资项目的用途,此事不是由其当事人纳吉批准促成。
“如果SRC公司最终失去这笔资金,那是因为该公司管理层的有所隐瞒以及董事把资金汇款到海外,未能妥善保障或追讨资金的情况而致。”
若需负SRC过失责任 董事局应向纳吉赔偿
莫哈末法汉陈词时指出,根据法律和此案证据,SRC公司的资金是由董事局全权管理,因此纳吉的立场是,若他被判需为SRC公司指控犯下的过失负责,那曾任该公司董事的人士则必须承担这方面责任,向他作出赔偿。
他解释,纳吉在被SRC公司起诉的此案中,对数名前董事兴讼,把他们列为这宗诉讼的第三方,因此若纳吉最终面对上述判决,这些董事就需因在掌舵公司事务上犯下的疏忽和失职,负起责任。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将于8月26日,继续聆听答辩方和第三方的结案陈词。
纳吉于2022年12月9日,获高庭批准他要求把SRC公司数名前董事,即拿督苏柏、拿督莫哈末阿兹哈、拿督沙鲁阿兹拉、丹斯里依斯米以及拿督仄阿都拉,列为此案第三方的申请。
因此,若诉方胜诉,纳吉可要求上述第三方,赔偿他被谕令所需支付的款项。
诉方在此案主张纳吉利用SRC,向KWAP借贷40亿令吉,从中为自己牟利,牟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款项,并在过程中导致SRC公司蒙受至少11亿8000万美元损失。